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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所提出的前四种大罪的共性,是对社会安定有着广泛而深远的不良影响。
这也就意味着,在孔子的刑法观念里,为那些被侮辱与被损害的人寻求正义并不在核心考虑之内,而“维护社会秩序”
这样一种完全功利性的考虑才是第一位的。
即便我们在寻求正义的角度来思考连坐的合理性,也会发现,一个人如果可以以功劳荫及子孙,罪过却仅仅及于自身,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如果我们允许功劳可以荫及子孙的话,似乎也应该同样使罪过可以殃及子孙。
古人确乎在政治实践当中寻求过这种“公正”
,使罪过不但可以殃及子孙,甚至可以殃及祖先。
与石圃“以守石氏之祀”
相应的是,灭族在古人的观念里不仅意味着绝后,而且意味着绝祀。
绝祀是最严重的不孝,因为祖先的灵魂会因为缺少后人的祭祀而陷入“挨饿”
的困境。
灭族所消灭的不仅是一个家族所有在世成员的肉体,还包括其所有去世祖先的无辜灵魂。
所以赏功及于子孙,意味着光宗耀祖,祖先非但会赢得荣誉,而且会一直享受丰盛而不辍的祭祀——通俗言之,就是飘**在神秘地界的祖先灵魂从此可以吃到更好的伙食了;罚过及于子孙,则意味着祖先的灵魂受到了后人在现实世界中的牵累,因断绝祭祀而或灰飞烟灭,或变为厉鬼在人间作祟不止。
(1)
一个家族永远是一个整体,家族中的每一个人向上要对故世已久的祖先负责,向下要对无缘谋面的子孙负责,大家永远荣辱与共。
由此而来的道德自豪感与道德负担,都不是个人主义的社会所能轻易理解的。
(1)《左传·昭公七年》有“鬼有所归,乃不为厉”
,《礼记·祭法》有“泰厉”
“公厉”
,郑注谓古代帝王绝后者为泰厉,诸侯绝后者为公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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