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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对整个自然做彻底的事因论解释,永远只是列举无法解释的力量,以及对法则的可靠陈述,而一切现象就是根据这条法则出现于时间和空间中,继续存在、彼此相生。
但是这样表现出来的力量的内在本质仍然没有得到解释。
这种解释法只限于现象及现象的排列,它所遵循的法则缺乏扩充。
在这方面,它可以和大理石相比。
大理石上有许多纹路,一条挨着一条,但是不能从大理石的内部找出来。
哲学的探索者对整个自然所做的彻底的事因论解释,和下面所说的这个人具有的感觉相比:这个人不知为什么被带入一群自己不认识的人当中,每个人轮流向他介绍另一人,说是他的朋友和亲戚,因此也都是很熟的。
可是这个人自己呢?每当被介绍的时候,都表示出高兴的样子,然而嘴里总是说:“在这群人里,我究竟算哪一号人物呢?”
因此我们知道,在只当作自己观念的现象方面,事因论决不能给我们带来更进一步的知识。
尽管它有种种解释,然而我们对事因论仍然很陌生,仍然只把它当作表象,我们并不了解它们的意义。
因果关系只能告诉我们惯例,只能说明因果在时空中出现的相对次序,却不能带给我们任何可以运用的解释。
因果律本身也只能适用于观念,也只能适用于某类特定客体,只有当它以特定客体为先决条件时才有意义。
因此,因果律像这些客体一样往往只涉及主体。
因果律是有条件的,如果我们从主体出发,也可以同样认识它,换句话说,如果我们以先天的方式,也可以同样地认识它,就像以客体或后天的方式一样。
事实上康德就是教我们这样做的。
但是,现在促使我们从事探索的原因是下面的情形:我们不甘心只知道自己具有这种观念,只知道它们是如此如此的一种表象以及根据某些法则而彼此相关,也不甘心只知道它们的普遍表现就是充足理由原则。
我们希望知道这些表象的意义;我们想知道这个世界是否只是表象。
在这种情形下,我们会把表象看成空虚的梦幻或无端的幻想,因而认为不值一提。
我们想知道,是否还有别的东西,是否还有表象以外的东西;如果有的话,是什么?因此可以断定,我们所追求的这种东西,从整个本质上来看,必定和表象完全不同。
所以,表象的形式和法则必定与我们追求的东西完全无关。
并且我们不能单纯地依靠只联结客体和观念的充足理由原则,更不能在充足理由原则的引导之下,仅从表象来了解与表象明显不同的东西。
我们早已知道永远不能从外面了解万物的真正本质。
不论我们如何研究,除了有关事物的名词之外,什么都不能了解。
我们好像一个绕着堡垒行走的人,有时候虽能绘出堡垒的正面,却不能了解其内部是什么样子。
然而这却是在我之前所有哲学都遵循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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