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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教育工会。
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群众性社会团体,站在教职工的立场上,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校方侵害。
4.校务委员会(校行政会议)。
规模较大的学校可设立,由校长和学校中富有威望的教师代表组成,主要发挥决策咨询和审议性的职能。
从上述机构的设置及其法定职能来看,学校内部对校长权力的监控机制还是十分全面的。
但在实际运作中,上述内部监控机制几乎全部失灵。
具体来看:
1.党支部。
也许考虑到中小学的政治敏感性偏低,加之为避免不必要的人事纠纷,多数地区的公立中小学,都倾向于设置兼职而非专职的党支部书记职位。
这样,就使党支部对校长的监督作用不可能发挥出来。
2.教职工代表大会。
作为非常设机构,即使正常运作起来,也不过一年开会一次。
这就使学校的大多重要决策,可以避开教代会会期而进行。
即使有些重大决定必须在教代会上做出,但调查显示,多数校长都会熟练运用“微观政治运作”
的高超艺术,成功化解诸多反对意见。
3.教育工会。
在现行体制之下,工会被划归党组织的领导序列之下。
这样,学校工会主席实际上就成了身兼二任的校长毋庸置疑的下属人员。
所以,目前公立中小学的工会,其实就是一个发放各种福利品的机构,而无从真正发挥其维权作用。
4.校务委员会(校行政会议)。
调查显示,大多数学校未设这一机构,故其根本就无从发挥作用。
一般而言,不少学校都设有“行政会议”
或“党政联席会议”
,作为校长决策的咨询机关发挥相应的作用。
调查显示:无论学校采取何种决策模式,都少有通过表决方式进行重大决策的实例。
推究其因,不外乎以下两种:一是目前公立中小学实行的是“校长负责制”
而非“委员会制”
,故表决方式缺乏法规和政策依据;二是表决方式必然缩小校长决策控制的可能性空间,故校长往往会有意规避有争议的问题。
从以上分析可见,在实际运作中,学校内部的监控机制是较难真正有效约束校长的权力。
那么,学校外部监控机制的真实情况又如何呢?抽象地看,教育局代表政府(国家)或全体人民,行使公立中小学的财产权和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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