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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教育局委托授权给校长管理公立学校,所以,不论实行何种任用制度的地方,教育局都有权决定校长的去留与升迁,从而拥有对校长最直接、最具体而又最强有力的监控力。
但在实际运作中,由于存在以下两大难以克服的障碍,致使教育局的监控能力大打折扣:
一方面,从管理学的角度看,大多数县级教育局都会面临着管理幅度过宽的问题。
因为,大多数教育局都管理着几十甚至上百所公立中小学校,要真正有效监控这么多校长,几乎是不可能之事。
另一方面,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观察,教育局与校长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性”
。
这是因为,目前教育局获取学校方面的信息,不外乎以下几种:一是自上而下的开学、期中和期末等例行检查;二是从下至上的例行报表、总结和汇报;三是非常规性的教职工检举、揭发和上访等。
在上述三种信息渠道中,校长至少可以有效地控制前两类信息通道中所传输的信息内容。
也正因此,校长的违纪违法问题往往会被教职工举报而爆发出来,教育局也往往是最后才发现校长问题的严重性。
由是观之,现行校长负责制之下的外部监控机制,同样难以达成有效约束校长权力的预期效果。
(三)办学自主权受侵害
在现行“校长负责制”
之下,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包括哪些内容呢?《教育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学校具有以下各项权利:
1.根据章程自主管理;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3.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
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上述各项权利,也就是通常所谓的“办学自主权”
的基本内容。
对上述学校权利,可从法律属性的角度把它们分成两类:一是行政法意义上的政府管理职权,但是政府自身并不直接行使这些权力,而是通过法律和法规把这些权力授予学校行使;或就某些特定事项而直接把相关权限授予学校。
[5]从其对象上看,这种管理职权往往涉及一类专业性较强的领域,如颁发学业证书、对学生和教师奖励处分权等。
二是民法意义上的财产权利及其派生性权力,它一般是政府通过法律法规或政策对学校“一揽子”
的授权或委托,如对学校财产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以及对学校的自主管理、经费使用等权力。
另外,也可从权力运作的对象出发,把其分成三个方面:一是组织教育教学权。
这种权力,是基于学校作为一种专业组织而产生的专业活动权,它是学校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根本标志。
二是学校财产的运营和监控权。
这项权力,是保障学校的专业性运作所必需的物质保障,但不包括把学校资产用于与专业无关的活动方面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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