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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财产权的公示与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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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产权的公示制度
公示制度的功能首先是标示财产权的归属,私人可以用各种方法进行财产权利的公示。
例如,给自己的家禽家畜做上特别标记,或者举行一些特别的仪式予以记录。
据说在中世纪的英格兰,土地交易须举行仪式。
卖方在仪式中将出售土地上的一块土和一根树枝交给买方。
然后,出席仪式的成年人会痛打一个见证了土块和树枝移交的小孩,使他记住这一天,形成一个财产转让的真实记录。
在现代社会,财产权利的公示主要依靠政府设立的权利登记系统。
例如,房产的产权由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确认。
除了标示产权归属以外,公示制度还便利人们了解产权的权利状况,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促进交易的实现。
例如,人们在购买房产时,可以通过到房产管理部门查询,了解房产的真正所有人、房产以往的买卖交易记录以及房产是否设立抵押等情况,以更清晰地了解交易标的,减少交易的不透明和不确定,促进交易的实现。
但是,政府建立产权的公示制度也须耗费成本。
需要考虑建立产权公示制度的成本与收益的平衡,以实行最有效率的政府产权公示制度。
因此,我们通常对价值较大的财产提供法定的正式的产权公示制度,而对价值较小的财产则通过简单占有来公示。
例如,我们对价值较大的不动产(房产)、价值较大的动产(船舶、汽车)选择法定登记来公示;而对价值较小的动产(如日常生活用品等)选择占有来公示。
二、财产的卖方防护与买方核实
对价值较小的动产通过简单占有来进行公示,可能产生赃物交易的风险。
例如,有人以市价出售一台二手笔记本电脑,但这台电脑是偷来的赃物,买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此电脑。
如果将来警方侦破案件抓获了小偷,那么这台笔记本电脑应当归原来的物主还是归买方所有呢?如果法律规定电脑归原来的物主所有,那么赃物交易的风险就由买方承担,买方应当承担核实交易对方是否为合法产权人的义务;如果法律规定电脑归善意购买的买方所有,那么赃物交易的风险就由原来的物主承担,原来的物主应当承担妥善保管自己财产的义务。
无论如何,法律应该分配赃物交易产生的风险。
那么,应该怎样分配赃物交易的风险呢?
从各国的司法实践来看,存在两种法律规则:美国规则和欧洲规则。
美国规则认为买者应当谨慎,买方应当努力核实卖方是否为买卖标的的真正权利人。
如果买卖标的为赃物,买方不能取得所有权,只能向窃贼要求赔偿,所有权仍归属于原来的物主。
欧洲规则认为原始所有人应当谨慎,原始所有人应当努力保护自己的财产免于被窃。
如果买卖标的为赃物,买方为善意取得,买方取得买卖标的的所有权,而原始所有人不能索回财产,只能向窃贼要求赔偿。
我国《物权法》对于盗窃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未做明确规定。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了无处分权人转让财产,受让人善意取得的享有财产的所有权,原始所有人不能索回财产。
而无处分权人转让财产是否包括赃物转让的情形,法律没有明确承认。
学理上一般认为,出卖人的占有分为占有委托物和占有脱离物,赃物属于占有脱离物,不是基于所有权人的意思,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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