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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与乙约定的冲洗费与市场普通胶卷冲洗费的价差可视为保单上的保险费,保单由乙为甲签发,以赔偿胶卷冲洗失败给甲造成的主观损失。
如果胶卷冲洗失败,甲有权取得保险金(乙支付的惩罚性违约金赔偿)。
第二,惩罚性违约金能够传达立约人履约的可靠性和履约程度的信息,从而促进交易的达成。
如果立约人确定自己将会履约,而难以让对方相信,订立惩罚性违约金的条款将打消对方顾虑,促成合同的订立。
在建筑工程合同中,承建方为了争取投资方的信任,可能会在合同中设定惩罚性违约金条款,此类条款被视为承建方与投资方成本最低的沟通方式。
在各国的司法实践中,预期损害赔偿往往得到法院支持,而对违约金的态度各国法院却存在差异。
我国合同法规定,违约方给受害方造成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这表明我国立法对预期损害赔偿方式的承认。
不过,为了避免受害方的过度信赖,预期利益被限制在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范围内。
违约金也是我国合同法确认的一种损害赔偿方式。
当约定的违约金与实际损失不一致时,法院可以应当事人的要求加以调整。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可见,当违约金包含惩罚因素时,法院一般仍可强制执行此类条款。
只有在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而由违约方提出减少请求时,法院才会对惩罚性违约金进行调整。
此外,还有两类含有惩罚因素的损害赔偿亦得到法院支持。
一类是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存在欺诈行为的双倍赔偿责任;另一类是担保合同履行的定金罚则。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双倍赔偿的立法规定是为了制裁经营者的欺诈行为,纠正经营者和消费者不平等的市场地位,以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定金罚则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丧失或者双倍返还定金的规则反映了定金罚则对违约方的惩罚性质,其对违约具有的威慑作用能够为合同的履行提供担保作用。
二、强制履行令
强制履行令是指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法院应受害方的请求强制违约方按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
强制履行与合同当事人的自动履行不同,是借助法院的强制力予以实施的履约行为,是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
一项违约,法院对受害方选择给予损害赔偿的救济方式还是强制执行的救济方式,取决于合同的具体情形。
如果合同涉及的标的物存在市场替代品,法院将选择损害赔偿的救济方式。
例如,合同的标的物是市场上能购得的货物,法院判令违约方进行损害赔偿,受害方可以用赔偿金在市场上轻而易举地重新购得替代品。
如果合同涉及的标的物缺乏市场替代品,法院将发布强制履行令。
受害方损失的计算是以合同标的物的市场价值为依据的,由于市场替代品的缺乏,对受害方损失的计算将十分困难,强制违约方履约才能准确补偿受害方的损失。
例如,合同的标的物是特定的房屋、古董或劳务,这些标的物对受害方有特别的价值,却不能通过市场价格来反映。
法庭在估算受害方的损失时将面临很高的成本,最有效率的方式就是向违约方颁发强制履行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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