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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将投资人的责任锁定为投资额的限度,极大地降低了投资人的风险,避免了投资人因公司债权人的追索而破产的危险。
有限责任鼓舞了投资人的投资,使得公司在短期内能够迅速获得大额融资,这也极大地促进了企业规模的发展。
同时,有限责任促进了资本的流动。
由于责任有限,投资人能够放心地对其出资份额进行自愿交易,这就促进了资本的自由流动,有利于实现经济结构的合理调整和资源的最优配置。
不过,有限责任也存在负面效应:有限责任不利于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
有限责任为公司的投资人设立了安全的阻隔。
投资人对其风险仅以出资额为限进行清偿,而债权人对公司不能清偿的风险损失只能自担责任。
因此,公司的有限责任可能被滥用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为了加强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法律针对公司滥用有限责任逃废债务的行为进行限制,责令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
(三)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
公司的第三个特征是财产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
公司独立的拟制人格和有限责任导致了财产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
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论断最早由美国学者伯利和米恩斯于1932年在其名著《现代公司与私有财产》一书中提出。
伯利和米恩斯认为,股东对企业的所有权包括三项职能:对企业拥有权益的职能、对企业拥有权力的职能以及与此相关的对企业行使权力的职能。
在产业革命之前,工场主集三种职能于一身,但在19世纪,企业中出现了所有权职能的分化。
所有者拥有头两项职能,而最后一项职能由受雇的经营者来执行。
在公司制度下,第二项职能又从第一项职能中分离出来。
所有者在企业中的地位,已降低为仅在企业中拥有一系列合法的、实际的利益,而我们称之为控制者的集团,则居于对企业拥有法律和实际权力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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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促进了企业的效率发展。
首先,股东对公司财产的所有权演变为股权的形式状态,具有高度的流动性。
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
其次,两权分离带来了分工的收益。
企业的控制权由专门的职业经理人阶层持有,有利于企业的专业经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最后,两权分离使得企业的永续存在成为可能。
与所有权不同,公司的控制权不受股东个人的生命年限局限,能够长期存在下去,有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
但是,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也产生了一些负面效应。
例如,两权分离加重了财产的税收负担,公司创造的利润须承担双重税负。
公司对经营所得要承担公司所得税,公司将税后利润向股东分配时,股东对分得的利润、股息和红利须承担个人所得税。
当然,两权分离带来的最主要的负面效应是公司的代理问题。
由于两权分离,公司股东将公司财产委托给管理层,要求管理层为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
但是,作为代理人的管理层具有不同于股东的自身利益,为了其自身利益可能做出有损于委托人(股东)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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