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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钮结)或一组“默示”
或“明示”
的合同。
[7]公司的契约性质被两大法系国家的法律所认可。
例如,《法国民法典》第1832条规定:公司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之间所订立的契约,根据该种契约,他们将自己的财产或劳务交付给某一共同的企业,以便分享该企业经营所带来的利益。
英国1985年《公司法》第14条也明确规定,公司的章程一旦注册登记之后即对公司和公司的成员产生约束力,就如同公司的每个股东与其他人所订立的契约一样。
[8]
二、公司的特征
(一)法人资格
公司的第一个特征是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公司是依据一国公司法组建的具有了法人地位的企业组织形式,在法律上被称为“法人”
,具有与其出资者本人相分离的、独立存在的法律实体。
公司享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这表现在:首先,公司能够以自己的名义拥有财产,公司的财产属于公司本身,公司对其享有合法的法人财产权。
其次,公司作为法律实体,具有独立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进行经济交易。
最后,公司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可以为自己的债务负责并为公司的利润支付所得税,公司具有法庭上的独立身份,可以独立起诉或者被起诉。
公司独立的法人资格有利于降低公司对外交易的交易成本。
有了公司的存在,人们在进行交易时不再需要和一群个人进行谈判,只需要和一个主体——公司进行谈判,这就极大地节省了成本,促进了交易的达成。
但是,公司的法人资格毕竟是法律拟制的,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个人,不具有自然人的思维和意志,公司的行为和利益实现必须依赖公司组织中的自然人。
为此,公司设立内部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以实现公司的行为能力。
拟制法人的这一特性暗含了公司法人悖论,自然人的存在是公司法人利益实现的关键,同时,自然人也是公司法人利益遭受侵蚀的根源。
[9]自然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可能影响作为自然人团体的公司的整体利益。
公司的法人资格可能被滥用,成为侵害股东及债权人利益的工具。
为了纠正此种缺陷,法律对公司的法人资格设定限制,在特定情形下创制了公司法人资格否认制度。
总之,公司的法人资格实现了交易成本的节省,同时也成为公司治理问题的根源。
(二)责任有限
公司的第二个特征是有限责任制度。
所谓有限责任是指公司以自己名下的全部法人财产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而投资人仅以投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有限责任是现代公司制度的基石,它具有促进投资人投资,推动企业发展,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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