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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含义是由法律文本自身所使用的文字来界定的,而纽约州遗嘱法清楚确定,因而没有理由弃之不用。
此外,如果帕尔默因杀死被继承人而丧失继承权,那就是对帕尔默在判处监禁之外又加上一种额外的惩罚。
这是有违“罪行法定”
原则的,对某一罪行的惩罚,必须由立法机构事先作出规定,法官不能在判决之后对该罪行另加处罚。
但是,审理该案的另一位法官厄尔却认为,法规的真实含义不仅取决于法规文本,而且取决于文本之外的立法者意图,立法者的真实意图显然不会让杀人犯去继承遗产。
厄尔法官的另外一条理由是,理解法律的真实含义不能仅以处于历史孤立状态中的法律文本为依据,法官应当创造性地构思出一种与普遍渗透于法律之中的正义原则最为接近的法律,从而维护整个法律体系的统一性。
厄尔法官最后援引了一条古老的法律原则——任何人不能从其自身的过错中受益——来说明遗嘱法应被理解为否认以杀死被继承人的方式来获取继承权。
最后,厄尔法官的意见占了优势,有四位法官支持他;而格雷法官只有一位支持者。
纽约上诉法院撤销了原审普通法院的判决对案件进行了改判,剥夺了被告埃尔默·帕尔默对其祖父遗产的继承权。
本案涉及继承人杀害被继承人是否还享有继承权的法律问题。
一审法院根据纽约州遗嘱法的规定,确认被告仍享有继承权。
但上诉法院创制了新的法律规则,剥夺了被告的继承权。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分析,对谋害被继承人的罪犯仍保留其继承权,这样的实体法规则将导致可怕的激励,使千千万万被继承人的生命健康面临严重威胁,从而带来巨大的社会成本。
因此,改变规则,剥夺罪犯的继承权是符合效率的。
上诉审程序为发展效率的实体法规则提供了可能。
基于这一特点,我们可以认为诉讼程序是实体法规则有效性的检验器。
与有效率的法律规则相比,无效率的法律规则会更多地被提起诉讼,从而在法庭上面临更多挑战。
这样,诉讼就像是过滤器,截住无效率的法律规则而放过有效率的法律规则,使过滤后的法律变得更有效率。
二、审级制度
上诉审程序功能的实现依赖于审级制度。
审级制度是指法院处理案件从法律上达到终审的层级数。
世界上有的国家实行两审终审制,上诉审程序为第二审程序;有的国家实行三审终审制,上诉审程序包括第二审程序和第三审程序。
设置多重审级,可以减少法院裁判的错误,然而审级的设置也并非多多益善。
过多的审级并不能为提高裁判的正确率做出更大的贡献,反而因审级增加而危害了案件的及时裁判。
因此,从经济学的视角来看,最优审级层级的确立仍然是一个最小诉讼社会成本的问题。
设置的审级越多,诉讼的错误成本越低,但管理成本也越高,最佳的审级制度应当设置在错误成本与管理成本之和最小化的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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