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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产权系统运行的成本费用小于私人武力防御的全部个人费用总和,产权法律制度就具有规模经济,更有效率。
认识到产权法律制度的比较优势,人们愿意就建立产权法律制度进行谈判。
运用谈判理论,将建立财产制度的谈判过程整理如下:首先,明确只靠自我武力建立财产所有权而没有法律保护的自然状态下的利益值(不合作解的风险值)。
其次,确定建立产权法律制度的市民社会的合作解以及各方的合作剩余。
市民社会建立产权法律保护制度的利益值与自然状态中自我武力保护土地财产的利益值的差额即为合作剩余。
最后,各方达成分配合作剩余的协议。
为了描述方便,我们假定此简化世界只有两个人甲和乙。
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都种植谷物、偷取对方的谷物或防御谷物被偷,但每个人种植谷物、偷窃和反偷窃的技术水平有差异。
我们考虑在自然状态下和市民社会中,甲和乙的利益状态。
[2]在自然状态下,甲、乙二人的利益如表2-1所示。
表2-1自然状态甲、乙二人的利益
由表2-1可知,甲实际能够消费的谷物为80个单位(50+40-10),乙实际能够消费的谷物为120个单位(150+10-40)。
这是他们各自的风险值,其不合作解为200个单位(80+120)的谷物。
现在,甲和乙决定进行合作,界定各自的产权,建立制止偷盗行为的执行机制,以便将更多的资源用于耕种,增加总产出。
假定总产出增加为300个单位的谷物,即双方的合作解为300个单位的谷物,双方的合作剩余则为100个单位(300-200)的谷物。
甲乙双方将通过谈判来分配合作剩余。
一种合理的分配办法就是双方对合作剩余进行平均分配,即双方都得到50个单位的谷物。
合作对双方的利益促进如表2-2所示。
表2-2合作状态下甲、乙二人的利益
由表2-2可知,谈判合作使甲实际消费的谷物增加为130个单位(80+50),使乙实际消费的谷物增加为170个单位(120+50)。
合作增进了甲乙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促进了效率的实现。
财产制度的思想起源可能与历史上财产制度的真实起源不同,但也可以是会发生的真实过程。
在合作能给大家带来好处的情形下,人们愿意通过合作协商创建新的财产权利。
[1]陈国富:《法经济学》,18页,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美]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法和经济学》(第6版),史晋川、董雪兵等译,72页,上海,格致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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