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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格式合同,第3条属于格式条款。
该条款属于免除己方主要义务,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
况且,干洗店在交付取衣单时并没有提请郭某注意该条款,也未向郭某做出任何说明,因此该条款无效。
干洗店应当赔偿郭某1880元。
【案例3-9】
某日,李某在某电影院购买了两张电影票。
当他持票欲进入放映大厅时,检票人员拦住他,认为他携带的饮料不是该影院内卖品部出售的饮料,所以拒绝他自带饮料入场。
双方为此发生争执,李某未能观看电影。
李某认为,电影院的规定属于霸王条款,严重侵犯了他的权利。
同时,该影院卖品部出售的饮料和食品的价格高昂,作为一家电影院却在非主营消费项目上排斥消费者的正当选择权,使人无法接受。
故起诉电影院,要求法院判令电影院赔偿其购票款,向其赔礼道歉并且撤销影院关于禁止食用非影城出售的饮料和食品的店堂告示。
电影院认为,李某自愿购买了电影票,并且他在购买电影票之前已经明知“请勿携带非本院卖品部出售的食品饮料入场”
的合同预设条款,法律上也没有相关禁止性规定,所以消费者不存在误解和被欺骗的可能。
影城还认为,看电影是一种集体消费,影院预设条款的内容符合大多数观众的要求,同时该项预设条款也是影院行业的国际惯例,影院必须避免易燃、易爆、闪光、带味、出响、冒烟等行业禁忌食品进入放映场,以保证观众的人身安全,以使观众得到高质量、高品位艺术消费。
李某的损失只能由其自行承担。
[6]
比较案例3-8和案例3-9,同为格式条款,法律的处置却不同。
对于免除己方主要义务,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有悖于效率,法律对其进行矫正,认定其无效,而对于合法的格式条款,法律认定其效力并予以执行。
综上,我们对合同法的六项经济功能做了讨论。
合同法通过这些功能执行或者矫正合同,实现当事人及社会福利的改善。
下面几节我们将运用上述理论具体分析合同法中的两大基本问题:“何种合同应当被强制履行”
和“违反合同应当赋予何种法律救济”
。
[1]本例选自[美]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法和经济学》(第5版),史晋川、董雪兵等译,182页,上海,格致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
[2][美]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法和经济学》(第5版),史晋川、董雪兵等译,273页,上海,格致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
[3][美]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法和经济学》(第5版),史晋川、董雪兵等译,251页,上海,格致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
[4]陈国富:《法经济学》,111页,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5][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蒋兆康译,140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6]张嘉林:《禁止观众外带饮品入场的店堂告示不是“霸王条款”
》,载《人民司法》,2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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