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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被视为垄断的工具,因为格式合同暗含着垄断。
格式合同也称为标准合同、定式合同或附从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
对于格式合同非拟定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而言,订立格式合同,就必须全部接受对方拟定的合同条件;否则就不能订立合同。
一般来说,格式合同是指全部由格式条款组成的合同,只有部分是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反映出来的,则称之为普通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依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的格式合同或者合同的格式条款。
在实践中,格式合同可能由垄断企业拟定,但也可能由竞争性企业拟定。
无论属于哪种情形下的格式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地位不平等,合同拟定人利用其在经济或其他方面的绝对优势地位,使其将预定的不平等格式条款强加于对方,从而排除了双方协商的可能性,表现在法律和事实上的垄断,也就是“契约环境的不公平”
。
因此,对于暗含垄断的格式合同或者格式条款,法律将予以矫正,不承认这类合同或者条款的效力。
传统法学对暗含垄断的格式合同或者格式条款的反对,通常是从公平的价值理念出发的。
法经济学对这类格式合同或者格式条款的反对,仍然是基于效率的视角。
因为其暗含的垄断,扭曲了市场经济,导致了资源配置的不效率。
当格式合同或者格式条款具有的垄断性给合同对方当事人带来福利损害时,法律须予以矫正。
但是,当格式合同或者格式条款并未暗含着垄断时,法律对此并不加以干预。
事实上,格式合同或者格式条款具有双重性。
有时候,格式合同或者格式条款能够降低交易成本,增进效率。
例如,格式合同能够减少缔约成本,节约交易时间。
合同条款因为是事先拟制,大大节省了双方的谈判成本,降低了订约的成本。
又如,格式合同能够降低经营成本,减少雇员欺骗顾客的风险。
格式合同因为采用固定条款,使得雇员无法通过擅自修改合同条款来欺骗顾客,拟定合同方的运营成本也大大降低。
因此,格式合同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交易成本以促进效率。
【案例3-8】
郭某到某干洗店干洗一件乳白色的大衣,他嘱咐店员不仅要洗干净,而且最好不要与其他深色衣服混洗。
店员答应后并给郭某一张取衣单。
郭某去取衣服时,发现衣袖被污染了大块红渍。
经洗衣店重洗后,大衣上仍有红色污渍。
于是,郭某要求干洗店赔偿大衣价款1880元。
干洗店承认因自己过失造成大衣污损,但声称本店取衣单背面印有“顾客须知”
,其中第3条说明,衣物如有污损,赔偿价格最高为1000元。
郭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干洗店“顾客须知”
第3条内容无效,要求干洗店赔偿自己大衣款1880元。
本案中,干洗店取衣单背面的“顾客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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