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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还赋予广大的中小投资者一系列诉讼权利以制衡内部人对其利益的侵占。
案例5-1[1]和案例5-2[2]显示了法律对两类代理问题的干预。
【案例5-1】
2005年12月31日,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伊利集团董事长郑某等5名高管挪用公款案做出了一审宣判。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郑某为了收购呼和浩特立鑫实业开发公司、天津常印印刷有限公司、长春胜利粮贸公司所持有的伊利公司社会法人股以获取个人利益,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私自授意同案其他几位高管注册了私营性质的呼和浩特市华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之后又利用担任伊利公司董事长、总裁的职务之便,伙同其他几位高管以单位名义贷款1500万元,并挪用150万元供华世公司购买股票,谋取个人利益。
郑某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挪用公款罪,郑某等5人分别被判处6年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挪用公款所购买股票的非法所得部分被依法予以追缴。
本案中,原伊利集团几位高管挪用公司资金谋取私利的行为违背了管理层对股东负担的诚信义务,损害了股东及公司的利益。
法律对其课以刑责,以恢复公司利益并对其侵占行为进行威慑。
【案例5-2】
中捷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捷股份)是一家于2004年7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上市公司,其大股东为中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捷集团)。
自2006年1月4日起,中捷集团董事局主席蔡某,未经任何审批程序,多次指示中捷股份出纳将中捷股份的资金直接或间接地划拨给中捷集团使用。
中捷集团2006年、2007年、2008年分别违法占用中捷股份的资金15117.65万元、25405.46万元、17600万元。
中捷股份对于上述关联方占用资金的重大事件,也未按规定履行临时报告义务。
为此,中国证监会于2008年6月24日对其进行了处罚。
中捷集团违法占用中捷股份巨额资金,给中捷股份的中小股东带来了巨大损害。
自2008年7月起,陆续有股民向法院提起民事索赔。
经法院调解,大部分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中捷股份对股民进行了赔付。
本案中,中捷集团作为上市公司中捷股份的控股股东,违背了对中小投资者的信托义务,滥用控制权,违法占用上市公司巨额资金,影响了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损害了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法律对其违法行为给予民事制裁与行政制裁,以补救受害者并遏制其败德行为。
法律对公司契约的干预通过规范公司的组织机构和组织行为来实现。
我们称前者为组织法,后者为行为法,公司法是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统一体。
一方面,法律要对公司契约的整体框架进行设计;另一方面,法律要对公司组织的行为进行规制。
[1]本案参见http:news.sina..o2005-12-3118547868702s.shtml。
[2]本案参见http:srpubzjhpublicG00306212200807t20080718_2588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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