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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激励与约束机制的本质是以契约对治代理问题,不能完全解决代理问题。
委托人给予代理人的激励与约束安排应当是委托人的意志体现。
但是,由于代理人掌控了对企业的控制权,具有较多的信息优势,使得相关激励与约束的安排很难体现委托人的意愿,反而体现了代理人的意愿,这就使得委托人的目标落空。
例如,股东通过董事会代表股东与管理层签订高管薪酬契约以激励管理层为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但由于受到管理层的影响,公司董事会不能完全控制管理层契约的设计。
管理层有能力影响薪酬的决定,甚至能够自定薪酬。
这时,薪酬激励契约不仅不是解决企业代理问题的工具,反而成为一种代理问题。
股东通过契约对管理层的约束同样会受到管理层权力的干扰。
其次,激励与约束机制需要一定的环境条件才能发挥作用。
这些环境条件既包括企业内部的环境条件也包括企业外部的环境条件。
企业内部的环境条件包括企业内部的组织结构、各方面的制度、股权结构等,企业外部的环境条件包括资本市场、产品市场和经理市场等。
如果这些环境条件存在缺陷(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外部市场不健全),则激励与约束机制很难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例如,一般认为,管理层的机会主义行为会受到经理人市场竞争的有力约束。
在有效的经理人市场中,能力越强的经理人职位越高。
在某个经理人任职期间,公司如果破产或者被兼并,将严重影响经理人的名誉和职业生涯。
但是如果经理人市场不健全,则很难对管理层构成有效制约。
(二)法律的干预
既然法律之外的机制不自足,法律的干预就显得十分必要。
法律不仅仅能够完善激励与约束机制发挥作用的环境条件,更能够以强行法律规范的形式对激励与约束契约进行干预以保障激励与约束机制对代理问题的对治。
除此之外,更为重要的是,法律能够直接干预公司契约,纠正契约的缺陷以直接抑制代理问题。
如前所述,代理问题的本质是信息不对称前提下股东权利配置的失衡,这决定了法律对代理问题的治理应当从两个方面来展开。
第一,法律应当减缓公司契约当事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抑制代理人的机会主义。
控制权与索取权的失衡,为公司内部人(管理层和控制性股东)侵占股东利益提供了可能,但是如果内部人的行为能够被广大股东监督,其对股东利益的侵占仍是可以避免的。
然而由于信息不对称的普遍存在,公司内部人的行为难以被外部股东观察和监督,或者说股东监督公司内部人的成本极高,这就导致公司内部人的侵占从可能变成现实。
法律对信息不对称的减缓主要通过强制信息优势方进行信息披露来实现。
对公司内部人实施强制信息披露有利于股东的监督,从而抑制了代理问题的发生。
第二,法律应当重新配置公司契约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代理问题的核心是公司内部人的控制权超过了其享有的所有权,因此,法律应当改变控制权与所有权的配置,尽可能使二者相匹配。
控制权与所有权的重置主要通过限制公司内部人的控制权和扩张公司外部股东的控制权来实现。
例如,法律限制公司内部人对关联交易的决策权,强化内部人对外部股东所负担的诚信与勤勉义务,抑制内部人对控制权的滥用。
又例如,法律实行累积投票制、独立董事制度以强化公司外部股东对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参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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