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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其事。
倡伎本来是对有技艺的人的称谓,并非专指女子。
所以女子有此等技艺的,还特称为女伎。
然其实是性的**的成分多,欣赏其技艺的成分少。
于是倡伎转变为女子卖**者的称谓,其字也改从女旁了(即娼妓。
男子之有技艺者,不复称倡伎)。
为倡伎之女子,本系婢妾之流,故自古即可买卖。
《战园·韩策》说:“韩卖美人,秦买之三千金”
其证。
后世当娼妓的,也都是经济上落伍的人,自然始终是可以买卖的了。
资本的势力愈盛,遂并有买得女子,使操**业以谋利的。
古代的女伎,系婢妾所为,后世政治上还沿袭其遗制,是为乐户。
系以罪人家属没入者为之。
唐时,其籍属于太常。
其额设的乐员,属于教坊司。
此系国家的女乐队员,但因其本为贱族,贞操亦无保障,官员等皆可使之执技荐寝以自娱,是为官妓。
军营中有时亦有随营的女子,则谓之营妓。
民间女子卖**的,谓之私娼。
在本地的称土娼,在异乡的称流娼。
清世祖顺治十六年,停止教坊女乐,改用内监。
世宗雍正七年,改教坊司为和声署。
是时各地方的乐户,亦皆除籍为民。
于是在法律上除去一种贱族,亦无所谓官妓。
但私娼在当时则是无从禁止的。
律例虽有“举贡生员,宿娼者斥革”
的条文,亦不过为管束举贡生员起见而已,并非禁娼。
古代掠夺婚姻的习惯,仍有存于后世的。
赵翼《陔余丛考》说:“村俗有以婚姻议财不谐,而纠众劫女成婚者,谓之抢亲。
《北史·高昂传》:昂兄乾,求博陵崔圣念女为婚,崔不许。
昂与兄往劫之。
置女村外,谓见曰:何不行礼?于是野合而归。
是劫婚之事,古亦有之。
然今俗劫婚,皆已经许字者,昂所劫则未字,固不同也。”
按《清律》:“凡豪势之人,强夺良家妻女,奸占为妻妾者绞。
配与子孙、弟侄、家人者,罪亦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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