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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指无婚姻契约而强抢的。
又说:“应为婚者,虽已纳聘财,期未至,而男家强娶者,笞五十。”
(指主婚人)“女家悔盟,男家不告官司强抢者,照强娶律减二等。”
此即赵氏所谓已经许字之女,照法律亦有罪,但为习俗所囿,法律多不能实行。
又有男女两家,因不能负担结婚时的费用,私相协议,令男家以强抢的形式出之的。
则其表面为武力的,内容实为经济的了。
抢孀等事,亦自古即有。
《潜夫论·断讼篇》云:“贞洁寡妇,遭直不仁世叔、无义兄弟,或利其聘币,或贪其财贿,或私其儿子,则迫胁遣送,有自缢房中,饮药车上,绝命丧躯,孤捐童孩者。”
又有“后夫多设人客,威力胁载者”
。
这其中,亦含有武力的经济的两种成分。
买卖婚姻,则无其名而有其实。
《断讼篇》又说:“诸女一许数家,虽生十子,更百赦,勿令得蒙一,还私家,则此奸绝矣。
不则髡其夫妻,徙千里外剧县,乃可以毒其心而绝其后。”
《抱朴子·弭讼篇》,述其姑子刘士由之论说:“末世举不修义,许而弗与。
讼阋24秽缛,烦塞官曹。
今可使诸争婚者,未及同牢,皆听义绝,而倍还酒礼,归其币帛。
其尝已再离,一倍裨聘(裨即现在赔偿的赔字)。
其三绝者,再倍裨聘。
如此,离者不生讼心,贪者无利重受。”
葛洪又申说自己的意见道:“责裨聘倍,贫者所惮,丰于财者,则适其愿矣。
后所许者,或能富殖,助其裨聘,必所甘心。
然则先家拱默,不得有言,原情论之,能无怨叹乎?”
葛洪之意,要令“女氏受聘,礼无丰约(谓不论聘财多少),皆以即日报版。
又使时人署姓名于别版,必十人以上,以备远行及死亡。
又令女之父兄若伯叔,答婿家书,必手书一纸。
若有变悔而证据明者,女氏父母兄弟,皆加刑罚罪”
。
可见汉晋之世买卖婚姻之盛。
后世契约效力较强,此等事无人敢做,但嫁女计较聘礼,娶妻觊觎妆奁25,其内容还是一样的,此非经济制度改变,无法可以改良了。
后世的婚姻,多全由父母做主,本人概不与闻,甚至有指腹为婚等恶习(见《南史·韦放传》。
按《清律》,指腹为婚有禁),这诚然是很坏的。
然论者遂以夫妇之道苦,概归咎于婚姻的不自由,则亦未必其然。
人之性,本是多婚的,男女皆然,所以爱情很难持之永久。
即使结婚之时,纯出两情爱慕,绝无别种作用掺杂其间,尚难保其永久,何况现在的婚姻,有别种作用掺杂的,且居多数呢?欲救夫妇道苦之弊,与其审慎于结婚之时,不如宽大于离婚之际,因为爱情本有变动,结婚时无论如何审慎,也控制不住后来的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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