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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其间却有一难题。
私有财产之世,法律理应保护个人的产权。
他要给谁就给谁,要不给谁就不给谁。
为后之子,既兼有承袭财产之权利,而法律上替他规定了种种条件,就不啻干涉其财产的传授了。
于是传统的伦理观念和私有财产制度发生了冲突。
到底传统的伦理观念是个陈旧不切实际的东西,表面上虽然像煞有介事,很有威权,实际上已和现代人的观念不合了。
私有财产制度,乃现社会的秩序的根柢,谁能加以摇动?于是冲突之下,伦理观念乃不得不败北而让步,法律上乃不得不承认所谓立爱,而且多方保护其产权(《清律例》:继子不得于所后之亲,听其告官别立。
其或择立贤能,及所亲爱者,不许宗族以次序告争,并官司受理)。
至于养子,法律虽禁其为嗣(实际上仍有之),亦不得不听其存在,且不得不听其酌给财产(亦见《清律例》)。
因为国家到底是全国人民的国家,在可能范围内,必须兼顾全国人民各方面的要求,不能专代表家族的排外自私之念。
在现制度之下,既不能无流离失所之人;家族主义者流,既勇于争袭遗产,而怯于收养同宗;有异姓的人肯收养他,国家其势说不出要禁止。
不但说不出要禁止,在代表人道主义和维持治安的立场上说,毋宁还是国家所希望的。
既承认养子的存在,在事实上,自不得不听其酌给遗产了。
这也是偏私的家族观念,对于公平的人道主义的让步。
也可说是伦理观念的进步。
假使宗祧继承的意思,而真是专于宗祧继承,则拥护同姓之男,排斥亲生之女,倒也还使人心服。
因为立嗣之意,无非欲保其家,而家族的存在,是带着几分斗争性质的。
在现制度之下,使男子从事于斗争,确较女子为适宜(这并非从个人的身心能力上言,乃是从社会关系上言),这也是事实。
无如世俗争继的,口在宗祧,心存财产,都是前人所谓“其言蔼如,其心不可问”
的。
如此而霸占无子者的财产,排斥其亲生女,就未免使人不服了。
所以国民政府以来,有废止宗祧继承,男女均分遗产的立法。
这件事于理固当,而在短时间内,能否推行尽利,却是问题。
旧律,遗产本是无男归女,无女入官的(近人笔记云:“宋初新定《刑统》,户绝资产下引《丧葬令》:诸身丧户绝者,所有部曲、客女、奴婢、店宅、资财,并令近亲转易货卖,将营葬事,及量营功德之外,余财并与女。
无女均入以次近亲。
无亲戚者,官为检校。
若亡人在日,自有遗嘱处分,证验分明者,不用此令。
此《丧葬令》乃《唐令》,知唐时所谓户绝,不必无近亲。
虽有近亲,为营丧葬,不必立近亲为嗣子,而远亲不能争嗣,更无论矣。
虽有近亲,为之处分,所余财产,仍传之亲女,而远亲不能争产,更无论矣。
此盖先世相传之法,不始于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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