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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人即系如此。
以嫡为第一条件,长为第二条件。
后来周代的文化,普行于全国,此项继承之法,遂为法律和习惯所共认了。
然这只是承袭家长的地位,至于财产,则总是众子均分的(《清律》:分析家财、田产,不问妻、妾、婢生,但以子数均分。
奸生之子,依子量与半分。
无子立继者,与私生子均分)。
所以中国的财产,不因遗产承袭而生不均的问题。
这是众子袭产,优于一子袭产之点。
无后是人所不能免的,于是发生立后的问题。
宗法盛行之世,有一大宗宗子,即生者的扶养,死者的祭祀,都可以不成问题,所以立后问题,容易解决。
宗法既废,势非人人有后不可,就难了。
在此情形之下,解决之法有三:(一)以女为后。
(二)任立一人为后,不问其为同异姓。
(三)在同姓中择立一人为后。
(一)于情理最近,但宗祧继承,非徒承袭财产,亦兼掌管祭祀。
以女为后,是和习惯相反的(春秋时,郑国以外孙为后,其外孙是莒国的儿子,《春秋》遂书“莒人灭郑”
,见《公羊》襄公五、六年。
按此实在是论国君承袭的,乃公法上的关系,然后世把经义普遍推行之于各方面,亦不管其为公法私法了)。
既和习惯相反,则觊觎⑩财产的人,势必群起而攻,官厅格于习俗,势必不能切实保护。
本欲保其家的,或反因此而发生纠纷,所以势不能行。
(二)即所谓养子,与家族主义的重视血统,而欲保其纯洁的趋势不合。
于是只剩得第(三)的一途。
法律欲维持传统观念,禁立异姓为后,在同姓中并禁乱昭穆之序(谓必辈行相当,如不得以弟为子等。
其实此为古人所不禁,所谓“为人后者为之子”
,见《公羊》成公十五年)。
于是欲人人有后益难,清高宗时,乃立兼祧11之法,以济其穷(一人可承数房之祀。
生子多者,仍依次序,分承各房之后。
依律例:大宗子兼祧小宗,小宗子兼祧大宗,皆以大宗为重,为大宗父母服三年,为小宗父母服期。
小宗子兼祧小宗,以本生为重,为本生父母服三年,为兼祧父母服期。
此所谓大宗,指长房,所谓小宗,指次房以下,与古所谓大宗小宗者异义。
世俗有为本生父母及所兼祧之父母均服三年的,与律例不合)。
宗祧继承之法,进化至此,可谓无遗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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