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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子》又引晏子说:“师行而粮食。”
粮同量,谓留其自吃的部分,其余尽数充公。
这在晏子时,变成虐政了,然推想其起源,则亦因储藏在人家的米,本非其所私有,不过借他的房屋储藏(更古则房屋亦非私有),所以公家仍可随意取去。
以上所说,都是我们根据古籍所推想的大同时代的情形。
虽然在古籍中,已经不是正式记载,而只是遗迹,然有迹则必有迹所自出之履,这是理无可疑的。
然则到后来,此等制度,是如何破坏掉的呢?
旷观大势,人类全部历史,不外自塞而趋于通。
人是非不断和自然争斗,不能生存的。
所联合的人愈多,则其对自然争斗的力愈强。
所以文明的进步,无非是人类联合范围的扩大。
然人类控制自然的力量进步了,控制自己的力量,却不能与之并进。
于是天灾虽澹13,而人祸复兴。
人类的联合,有两种方法:一种是无分彼此,通力合作,一种则分出彼此的界限来。
既分出彼此的界限,而又要享受他人劳动的结果,那就非于(甲)交易、(乙)掠夺两者之中择行其一不可了。
而在古代,掠夺的方法,且较交易为通行。
在古代各种社会中,论文化,自以农业社会为最高;论富力,亦以农业社会为较厚;然却很容易被人征服。
因为(一)农业社会,性质和平,不喜战斗。
(二)资产笨重,难于迁移。
(三)而猎牧社会,居无定所,去来飘忽,农业社会,即幸而战争获胜,亦很难犁庭扫穴,永绝后患。
(四)他们既习于战斗,(五)又是以侵略为衣食饭碗的,得隙即来。
农业社会,遂不得不于可以忍受的条件之下,承认纳贡而言和;久之,遂夷为农奴;再进一步,征服者与被征服者,关系愈益密切,遂合为一个社会,一为治人者,食于人者,一为治于人者,食人者了。
封建时代阶级制度的成立,即缘于此(参看上章)。
依情理推想,在此种阶级之下,治者对于被治者,似乎很容易为极端之剥削的。
然(一)剥削者对于被剥削者,亦必须留有余地,乃能长保其剥削的资源。
(二)剥削的宗旨,是在于享乐的,因而是懒惰的,能够达到剥削的目的就够了,何必干涉人家内部的事情?(三)而剥削者的权力,事实上亦或有所制限,被剥削者内部的事情,未必容其任意干涉。
(四)况且两个社会相遇,武力或以进化较浅的社会为优强,组织必以进化较深的社会为坚凝。
所以在军事上,或者进化较深的社会,反为进化较浅的社会所征服,在文化上,则总是进化较浅的社会,为进化较深的社会所同化的。
职是故,被征服的社会,内部良好的组织,得以保存。
一再传后,征服者或且为其所同化,而加入于其组织之中。
古语说君者善群,这群字是动词,即组织之义。
而其所以能群,则由于其能明分(见《荀子·王制》《富国》两篇)。
据此义,则征服之群之酋长,业已完全接受被征服之群之文化,依据其规则,负起组织的责任来了。
当这时代,只有所谓君大夫,原来是征服之族者,拥有广大的封土,收入甚多,与平民相悬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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