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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他们的生活,是很有规范的,除非真有不可抗拒的灾祸,绝不会沦于穷困。
他们生活的规范,是怎样呢?
《礼记·王制》说:冢宰“以三十年之通制国用,量入以为出。”
“三年耕,必有一年之食。
九年耕,必有三年之食。
以三十年之通,虽有凶旱水溢,民无菜色。”
这在后来,虽然成为冢宰的职责,然其根源,则必是农村固有的规范。
不幸而遇到凶年饥馑,是要合全部族的人,共谋节省的。
此即所谓凶荒札丧的变礼。
在古代,礼是人人需要遵守的。
其所谓礼,都是切于生活的实际规则,并不是什么虚文。
所以《礼记·礼器》说:“年虽大杀,众不恇惧,则上之制礼也节矣。”
一团体之中,如有老弱残废的人,众人即无条件养活他。
《礼记·王制》说:孤、独、鳏⑧、寡,“皆有常饩⑨”
。
又说:“喑、聋、跛、躄⑩、断者(骨节断的人)、侏儒(体格不及标准。
该包括一切发育不完全的人),百工各以其器食之。”
旧说:看他会做什么工,就叫他做什么工。
这解释怕是错的。
这一句和上句,乃是互言以相备。
说对孤、独、鳏、寡供给食料,可见对此等残废的人,亦供给食料;说对此等残废的人,供给器用,可见对孤、独、鳏、寡亦供给器用。
乃古人语法如此。
《荀子·王制篇》作“五疾上收而养之”
可证。
此等规则都实行了,确可使匹夫、匹妇,无不得其所的;而在古代,社会内部无甚矛盾之世,我们亦可以相信其曾经实行过的。
如此,又何怪后人视其时为黄金时代呢?视古代为黄金时代,不但中国,希腊人也有这样思想的。
物质文明和社会组织,根本是两件事。
讲物质文明,后世确是进步了。
以社会组织论,断不能不承认是退步的。
有许多遗迹,的确可使我们相信,在古代财产是公有的。
《书经·酒诰篇》说:“群饮,汝勿佚11,尽执拘以归于周,予其杀。”
这是周朝在殷朝的旧土,施行酒禁时严厉的诰诫。
施行酒禁不足怪,所可怪的,是当此酒禁严厉之时,何不在家独酌?何得还有群饮触犯禁令的人,致烦在上者之诰诫?然则其所好者,在于饮呢?还是在于群呢?不论什么事,根深柢固,就难于骤变了。
汉时的赐酺12,不也是许民群饮么?倘使人之所好,只在于饮而不在于群,赐酺还算得什么恩典?可见古人好群饮之习甚深。
因其好群饮之习甚深,即可想见其在邃古时,曾有一个共食的习惯。
家家做饭自己吃,已经是我们的耻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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