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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根本上注定要失败的事,绝不是靠手段补救得来的。
但是王莽的失败,不是王莽一个人的失败,乃是先秦以来言社会改革者公共的失败。
因为王莽所行,并不是王莽一个人的意见,乃是先秦以来言社会改革者公共的意见。
王莽只是集此等意见的大成。
经过这一次改革失败之后,人遂群认根本改革为不可能,想把乱世逆挽之而至于小康的思想,从此告终了。
中国的社会改革运动,至此遂告长期的停顿。
虽然在停顿时期,枝节的改革,总还不能没有的。
今亦略述其事如下:
当这时代,最可纪念的,是平和的、不彻底的平均地权运动。
激烈的井田政策既经绝望,平和的限民名田政策还不能行,于是又有一种议论,说平均地权之策,当行之于大乱之后,地广人稀,土田无主之日。
于是有晋朝的户调式,北魏的均田令,唐朝的租庸调法。
这三法的要点是:(一)因年龄、属性之别,以定受田的多少。
(二)在北魏的均田令中,有露田和桑田的区别。
唐朝则名为口分田和世业田。
桑田和世业田,是可以传世的,露田和口分田,则受之于官,仍要还之于官。
(三)唐制又有宽狭乡之别。
田亩之数,足以照法令授予的为宽乡,不足的为狭乡。
狭乡授田,减宽乡之半。
(四)有余田的乡,是要以给比连之乡的。
州县亦是如此。
(五)徙乡和贫无以葬的人,得卖世业田。
自狭乡徙宽乡的,得并卖口分田(口分田非其所有,无可卖之理。
这该是奖励人民从狭乡迁到宽乡去的意思。
法律上的解释,等于官收其田而卖却之,而将卖田所得之款,发给为奖励费。
许其自卖,只是手续简便些罢了)。
(六)虽然如此,世业田仍有其一定制限,买进的不得超过此限度,在最小限度以内,亦不得再卖却。
统观三法,立法之意,是不夺其私有之田,无田者则由官给,希冀减少反抗,以渐平均地权,其立法之意诚甚善。
然其实行至何程度,则殊可疑(晋法定后,天下旋乱,曾否实行,论者甚至有怀疑的。
北魏及唐,曾实行至何程度,历史上亦无明确的记载),即使实行了,而人总是有缓急的;缓急的时候,不能不希望通融,在私产制度之下,谁肯白借给你来?救济的事业,无论如何,是不能普遍的(救济事业之量,绝不能等于社会上需要救济之量,这是有其理论上的根据的。
因为救济人者,必先自觉有余,然后能斥其所余以救济人。
然救济人者的生活程度,必高于所救济的人,因而他所拿出来的,均摊在众人头上,必不能使被救济者之生活程度,与救济者相等。
而人之觉得足不足,并不是物质上真有什么界限而往往是和他人的生活状况相比较的。
如此,故被救济者在心理上永无满足之时。
又在现在的社会组织之下,一个人的财富,往往是从剥削他人得来的,而他的自觉有余必在先,斥其余以救济他人必在后。
自剥削至于救济,其中必经过相当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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