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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时间之中,被剥削者,必已负有很大的创伤,即使把所剥削去的全数都还了他,亦已不够回复,何况还不能全数还他呢),于是不得不有抵卖之品。
而贫民是除田地之外,无物可以抵卖的。
如此,地权即使一度平均,亦很难维持永久。
何况并一度之平均而不可得呢?再者:要调剂土满和人满,总不能没有移民,而在现在的文化状况之下,移民又是很难实行的。
所以此等平均地权的方法,不论事实,在理论上已是很难成立的了。
据记载,唐朝当开元时,其法业已大坏。
至德宗建中元年(公元780年)。
杨炎为相,改租庸调法为两税,人民的有田无田,田多田少,就无人过问了。
自晋武帝太康元年(公元280年),平吴行户调法至此,前后适五百年。
自此以后,国家遂无复平均地权的政策。
间或丈量,不过为平均赋税起见,而亦多不能彻底澄清。
兼并现象,依然如故,其中最利害的,为南宋时浙西一带的兼并。
因为这时候,建都在临安,浙西一带,阔人多了,竞以兼并为事。
收租奇重。
宋末,贾似道要筹款,就用低价硬买做官田。
田主固然破产了。
佃户自此要向官家交租,又非向私家交租时“额重纳轻”
之比,人民已受了一次大害。
到明初平张士诚,太祖恶其民为士诚守,对于苏松、嘉湖之田,又定以私租为官税。
后来虽屡经减免,直到现在,这一带田赋之重,还甲于全国。
兼并的影响,亦可谓深了。
物价的高低,东汉以后,更无人能加以干涉。
只有食粮,关系人民的利害太切了,国家还不能全然放任。
安定谷价的理论,始于李悝。
李悝说籴(谷价),甚贱伤农,甚贵伤民(此民字指谷之消费者,与农为谷之生产者立于对峙的地位),主张当新谷登场时,国家收买其一部分,至青黄不接时卖出,以保持谷的平价。
汉宣帝时,谷价大贱,大司农耿寿昌,于若干地方行其法,名其仓为常平仓。
此法虽不为牟利起见,然卖出之价,必比买进之价略高,国家并无所费,而人民实受其益,实可称法良意美。
然在古代,谷物买卖未盛则有效。
至后世,谷物的市场日广,而官家的资本甚微,则即使实力奉行,亦难收控制市场之效;何况奉行者又多有名无实;甚或并其名而无之呢?所以常平仓在历代法令上,虽然是有的时候多,实际上并无效力。
隋文帝时,工部尚书长孙平创义仓之法,令人民于收成之日,随意劝课,即于当社立仓存贮。
荒歉之时,用以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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