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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帖经、墨义,则改试大义(帖经专责记诵,大义是要说明义理,可以发抒意见的)。
(三)别立新科明法,以待不能改业的士子。
(四)安石是主张学校养士的,所以整顿太学,立三舍之法,以次递升。
升至上舍生,则可免发解及礼部试,特赐之第。
熙宁贡举法,亦为旧党所反对。
他们的理由是:(一)诗赋声病易晓,策论汗漫难知,因此看卷子难了。
这本不成理由。
诗赋既是无用之学,即使去取公平,又有何益呢?(二)但他们又有如苏轼之说,谓以学问论,经义、策、论,似乎较诗赋为有用。
以实际论,则诗赋与策、论、经义,同为无用。
得人与否,全看君相有无知人之明。
取士之法,如科举等,根本无甚关系,不过不能不有此一法罢了。
这话也是不对的。
科举诚不能皆得人,然立法之意,本不过说这是取士的一法,并没有说有此一法之后,任用时之衡鉴,任用后之考课,都可置诸不论。
况且国家取士之途,别种都是注重经验的;或虽注重学识,而非常行之法;只有学校、科举,是培养、拔擢有学识的人的常法。
有学识的人,固然未必就能办事,然办事需用学识的地方,究竟很多(大概应付人事,单靠学识无用,决定政策等,则全靠学识)。
“人必先知其所事者为何事,然后有欲善其事之心”
,所以学识和道德,亦有相当的关系。
衡鉴之明,固然端赖君相,然君相决不能向全国人中,漫无标准,像淘沙般去觅取。
终必先有一法,就全体之中,取出一部分人来,再于其中施以简择。
此就全体之中取出其一部分人之法,惟有科举是注重学识的,如何能视之过轻?
经义、策、论,固亦不过纸上空谈,然其与做官所需要的学识关系的疏密,岂能视之与诗赋同等?所以旧党的议论,其实是不通的。
然在当时,既成为一种势力,即不能禁其不抬头。
于是至元祐之世,而熙宁之法复废。
熙宁贡举之法虽废,旧法却亦不能回复了。
因为考试是从前读书人的出身之路,所试非其所习,习科举之业的人,是要反对的。
熙宁变法时,反对者之多,其理由实亦在此。
到元祐要回复旧法时,又有一班只习于新法的人,要加以反对了。
于是折衷其间,分进士为诗赋、经义两科。
南宋以后,遂成定制。
连辽、金的制度,也受其影响(金诗赋、经义之外,又有律科。
诗赋、经义称进士,律科称举人。
又有女真进士科,则但试策论,系金世宗所立。
辽、金科目,均须经过乡,府,省三试。
省试由礼部主持,即明清的会试。
元、明、清三代,都只有会试和本省的乡试)。
近代科举之法,起于元而成于明。
元代的科举,分蒙古、色目人和汉人、南人为两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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