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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不胜防的疏于管理
企业疏于管理往往会留下诸多隐患,导致“剪不断,理还乱”
。
2011年7月,云南某饮用水公司总经理经人介绍与H集团总经理Z达成合作意向,同意将公司拥有的著名商标授权给该饮用水公司使用,期限3年,饮用水公司一次性付给对方加盟费200万元,付给介绍人技术效劳费100万元。
协议签订后,饮用水公司就开始添置设备,并且在全国筹备3家网点同时开展业务,已投入费用200万元。
但这时候H集团称,饮用水公司不得从事该品牌水的消费和销售。
如果是这样,饮用水公司将会造成1120多万元损失。
这是怎么回事呢?原来,Z总经理当初授权饮用水公司使用该商标是一种越权行为。
虽然Z是集团总经理,可是集团执行总裁认为,该集团作为一家上市企业,不可能把商标授权给其他企业使用。
至此,饮用水公司才觉得自己受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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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认为,从管理和商业角度看,该集团应该对此负有连带责任,因为正是该集团疏于管理才会导致这种状况发生的。
但现在的问题是,无论结果如何,对这家饮用水公司来说都已经造成了损失,即使获得赔偿也没有多大意义;而对于H集团来说,名誉损失是明摆着的。
那么,这里的疏于管理体现在哪里呢?按照法律规定,商标转让合同是要在国家商标局备案,并经国家商标局批准、公告后才成立的。
容易看出,这里双方是通过非合规途径签订的商标许可合同,从法律上看应该是无效的。
心有余悸的表见代理
先看一个真实案例:
某建筑安装公司的王经理出门时丢了一个包,里面有一份已经盖好公章的空白合同。
于是,他立刻吩咐手下在当地晚报上刊登一份合同遗失作废的声明。
但是不久就有某电器设备供应商找到王经理说,一个月以前有人以王经理的名义与其签订一份购买电气设备配件的合同,价值20万元。
货物已被取走,但只付了2万元定金,余款说好在10日内结清。
现在10天已经过去了,于是他不得不找上门来,要求王经理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余款18万元。
王经理当然不承认有这回事,因为他此前已经登报声明这份合同遗失作废的,并且该公司也没有授权任何人与对方签订合同,没有收到任何货物。
可是,对方依然把王经理告上法庭,并且在经过一审、二审后,法院最终还是判令其向供货商支付18万元余款。
王经理在这里当然要大呼冤枉了,因为他就这样白白损失了18万元利润,而且还受了冤枉气。
可是从法律上讲,王经理却一点也是不冤的。
《合同法》中有一种“表见代理”
制度,在这里说穿了就是,这名与电气设备配件公司签订合同的“代理人”
,虽然并没有得到王经理的授权,但他拿着这份“正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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