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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唯心主义(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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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讨论观念的性质这个一般性的问题之前,我们必须先辨明区分两类彼此完全独立的问题,即关于感觉材料和关于物理客体的问题。

我们看到,由于种种细节原因,贝克莱在处理构成我们对树的感知的那些感觉材料时是正确的,这些感觉材料或多或少是主观的,即它们既依赖于我们也依赖于树,如果树不被我们感知,它们也就不会存在。

但是这个论点与贝克莱所用以证明任何能被直接认知的东西必然存在于一个心灵之内的论点,是截然不同的。

为了这个目的而去详细论证感觉材料如何依赖于我们,是徒劳的。

一般说来,必须要证明的是:事物由于被认知而表明它是精神的。

这就是贝克莱自认为他已经做到的事情。

现在我们必须关心的正是这个问题,而不是先前关于感觉材料与物理客体之间区别的问题。

就贝克莱意义上的“观念”

一词而言,每当一个观念出现在心灵之前,就有两件截然不同的事情需要考虑:一方面是我们所意识到的事物?——?比如说桌子的颜色;另一方面是实际的意识本身,即知道事物的那种精神行为。

精神行为无疑是精神的,但是,是否有理由可以假定我们所知道的事物在某种意义上是精神的呢?我们先前关于颜色的论证,并没有证明颜色是精神上的;那些论证只是证明颜色的存在取决于我们的感官与物理对象的关系?——?我们以桌子为例。

这也就是说,那些论证证明了:如果让正常的眼睛位于与桌子相对的某一点上,在一定的光线下,那么一定存在某种颜色。

那些论证并没有证明颜色乃是存在于感知者的心灵之内的。

按贝克莱的观点,颜色显然必定存在于心灵之内,这种看法之所以看似合理,似乎是因为它混淆了被感知的事物和感知的作用。

这两者中的任何一个,都可以称为“观念”

,大概贝克莱也这样称呼它们。

感知行为无疑是存在于心灵之内的,因此,当我们考量这种感知行为时,我们很容易会同意这一见解:观念必然是存在于心灵之内的。

于是,我们忘记了只有把观念视为一种认知的行为时,这一见解才是真确的。

所以,我们便把“观念存在于心灵之内”

这一命题转移为另一种意义上的观念,即转化为我们的认知行为所能知道的事物本身。

因此,通过这种无意识的含糊其词,我们得出结论:凡是我们能理解的东西,必然存在于我们的心灵之内。

这似乎就是对贝克莱论证的真正分析,也是他的论证的根本谬误之所在。

在我们对事物的感知中,关于感知行为与感知客体的区别,是极其重要的问题,因为我们获得知识的全部能力都与之紧密相连。

认知自身以外的事物的能力,是心灵的主要特征。

对于客体的认知,本质上是指心灵与心灵以外某种事物之间的一种关系,这种关系构成心灵认知事物的能力。

如果我们说,被认知的事物必然存在于心灵之内,那么我们不是过分地限制了心灵的认知能力,就是同义反复的赘述。

也就是说,如果把我们所说的“在心灵之内”

(in)理解为“在心灵之前”

(before),仅指“被心灵所认知”

,那我们就只是车轱辘话来回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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