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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相信查理一世死在断头台上,那么我的信念就是真确的,该信念之所以真确,并非因为我的信念有什么只需通过研究就可以发现的内在性质,而是因为两个半世纪以前发生过的一件历史事件。
如果我相信查理一世死在他的**,那我的信念就是虚假的,无论我这种信念多么鲜明生动、无论我如何谨慎地得出这个信念,都不能阻止它为虚假,其原因同样在于很久以前发生的事情,而非我的信念的任何内在性质。
因此,真理和虚假虽然是信念的属性,但这些属性取决于信念与其他事物的关系,而不是取决于信念的任何内在性质。
上述的第三个必要条件促使我们接受这样一种观点:真理存在于信念与事实某种形式的对应之中;整体来说,这种观点在哲学家们那里最普遍。
然而,要找到一种无可辩驳的对应形式,绝非易事。
部分原因在于这一点,部分原因在于人们认为:如果真理存在于思想与思想之外的某种东西的对应之中,那么思想就永远不可能知道何时获得了真理,许多哲学家都试图给真理找到一个定义,即真理并不存在于信念与完全独立于信念的某种东西的关系中。
对这类定义的最重要的尝试,是真理的一致性(ce)[1]学说。
据说,缺乏一致性乃是虚假的标志,而真理的本质就在于它构成了被称为真理的完整大系统的一部分。
然而,这种观点有个很大的难题,或者更确切地说,有两个很大的难题。
第一个难题是:我们没有理由假设只可能存在一个一致性的信念体系。
一个有着丰富想象力的小说家也许能为这个世界虚构一个过去,而这个虚构的过去完全符合我们所知道的,但又迥异于真实的过去。
在更多科学的问题上,可以肯定对某一问题往往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假设,可以解释已知的所有事实;在科学研究情形下,尽管科学家们总试图找到一些事实以把所有假说排除得只剩一种,但是他们没有理由总能成功。
在哲学里,两种对立的假说都能解释所有事实,这似乎并不罕见。
因此,举例来说,人生可能是一场漫长的梦,外部世界的实在程度不过是梦中客体所具有的那种实在程度而已。
然而,尽管这一观点与已知事实似乎并不矛盾,但没有理由认为它比普遍的常识观点更可取,根据普遍的常识观点,其他人和事物确实都存在着。
因此,把一致性作为真理的定义是失败的,因为没有证据表明只能存在一个一致性的体系。
对于前述真理的定义,另一个反对意见是,它假定“一致性”
的意义是已知的,但事实上“一致性”
又以逻辑法则的真确作为前提。
当两个命题都可能真确时,它们是一致;当至少有一个命题虚假时,这两个命题就不能一致。
现在为了知道两个命题是否都为真确的,我们必须先知道类似矛盾律这样的真理。
例如,“这棵树是山毛榉”
和“这棵树不是山毛榉”
,根据矛盾律,这两个命题不是一致的。
但是如果把矛盾规律本身置于一致性的检验之下,我们就会发现,如果我们的假定矛盾律本身是虚假的,那么,就不会再有任何事物与其他事物不一致了。
因此,逻辑法则提供了一种框架,一致性检验只能在这个框架内适用;逻辑法则本身不能经由这种检验来确立。
基于上述两个原因,不能把一致性作为给出真理的意义而加以接受,虽然一致性是在一定程度的真确性为人们所知后,对真理的一个重要验证。
因此,我们不得不回到原来的问题?——?符合事实构成了真理的性质。
至于我们所说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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