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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女性身体的解放(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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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官方随后通过各种规定,逐渐压缩缠足女性的社会活动领域,贬低缠足女性的社会地位。

1907年3月8日,在学部呈请制定的《女学堂章程》中明确规定:“女子缠足,最为残害肢体,有乖体育之道,各学堂务一律禁除,力矫弊习。”

[12]官方的新式教育系统将缠足女性排除在外,很大程度上剥夺了缠足女性接受新式教育的权利,由此逐步确立了女性在身体上不缠足与思想上接受新式教育的对应关系。

1907年7月,北京颁布了《缠足妇女人贬为贱民之新令》,规定女子缠足即贬为贱民。

[13]官方通过将缠足妇女打入社会下层的做法,向社会传达了一个信息,即缠足从此由传统社会中上层阶级闺中女子的“特权”

[14],沦为下贱阶层的一种身体特征。

“用缠足以分贵贱”

[15]的功能依然存在,却被完全倒置,这进一步推动了社会上的受教育阶层摒弃缠足。

官方选择首先以中上层社会的女性为重点消灭缠足,反映了其希望以此上行下效,实现整个社会对缠足女性拒斥的意图。

民国甫一成立,孙中山就以缠足“残毁肢体,阻淤血脉,害虽加于一人,病实施于子姓,生理所证,岂得云诬”

,要求内务部通饬各省劝禁缠足,违者对家属进行处罚。

[16]在国都北京,官方多次发布反缠足的布告。

1917年10月,内务部基于缠足不仅有伤人道且与种核强弱有关,要求北京京兆尹传达所属剀切晓谕或派员讲演,劝戒缠足。

[17]第二年,由于屡发布告仍未能遏止缠足之风,内政部再次发布长篇白话布告张贴在各处,当中历数缠足的种种弊害以及未缠的优点,要求布告之后若遇有顽固妇女及其家属违反禁止缠足的命令,警察应予以干涉,分别罚办。

[18]

虽然有采取实际行动的倾向,但对于缠足这种社会事务,清末民初的政府作为仍然主要停留在谕旨、告示和规定等文本形式上。

而在民间则早就将反缠足的话语落实到具体行动中,积极开展了名为“天足运动”

的反缠足运动。

清末时各地就已纷纷组织反缠足的会社,其中以西方传教士组织的天足会影响最大。

在北京,基督教团体长老会请天足会会董讲演缠足之害,并发散宣传小书以转赠亲友;传教士在宣传中充分利用西方的医学技术手段,“用透骨新法所照之影片便贴于京城内外一带地方”

,卫生话语成为重要的宣传武器,人们得以直观地感受到缠足对女性身体的残害。

[19]

1913年7月,北京天足会于灯市口集成阅报社成立,其发起人为“女界中最为开通”

之人士。

该会成立之前就曾散发传单营造声势,成立之后,就禀请当局出示通告:“凡缠足之女迎娶时应有限制,违者即将女家父兄分别罚办”

该会还谆劝各女子小学校教员及学生“均行广足,以为表率”

,并要求学校招生时“凡缠足女儿一概不收”

[20]

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很快颁布严格的法规,要求采取强制的措施对民众的身体进行控制,这使官方对缠足进行干预的能力得到明显增强。

在1928-1937年的十年间,中央政府频繁发布与缠足相关的禁令和措施,平均每两年就有一次新的举措。

[21]这些措施均以1928年内政部颁发的《禁止妇女缠足条例》为主要参照。

该条例要求妇女放足要分期办理,以三个月为劝导期,三个月为解放期;对未满十五岁的幼女,已缠者要求立即解放,未缠者禁止再缠;十五岁至三十岁的妇女,应予分期解放,期满一律解放完竣,而三十岁以上者则自由解放,不限日期;还严格规定了妇女放足的年岁及具体的惩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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