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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935年,北京的市政机构公布了本市禁止缠足的办法,继续贯彻了中央法规的精神,但将期限缩短为三个月,处罚也更为严格,对待复缠者及为幼女缠足者加十倍处罚。
[23]由此可见,这一时期的反缠足法规较民初时更为详细,便于落实,而且更为严厉。
同时法规也基于社会现实,照顾不同年龄段的妇女放足后的身体和心理反应差异,并考虑到幼年者和壮年者是社会上最需要放足的女性群体,而在社会影响力渐趋衰弱的年长者中,对其放足本就难以落实,也就听任其自然淘汰。
市政机构的实际工作配合法规的制定,也较之前走得更远。
1928年7月,中央政治会议北平临时分会发布训令,要求北平市政府对男子蓄辫和女子缠足予以劝导。
社会局具体负责此事,为此专门印发了白话文的《告北平特别市蓄辫缠足民众书》,“分途散发”
或“送登各报”
,宣传“缠足便是弱体的工具,妨碍女权的仇敌;以你们缠足的弱小身体,决不会产出健全的国民!”
[24]反缠足话语的一贯基调得以继续沿用,并以缠足危害国家的口号警醒世人。
1928年10月,社会局成立了妇女矫风队,选用妇女为队员,劝导民众禁止缠足、吸烟、蓄辫等社会不良习俗,理由就是这些陋习“均足妨害卫生,愚者不察,因沿不改,亟宜劝导禁制”
。
矫风队队员每日工作从上午9时到12时,下午2时至5时,星期日也不休息,而是“联合或分组赴各公共场所宣讲劝导”
。
矫风队队员按照行政区域分组,各组下再根据城市空间细分为各段进行。
各组队员会同警察挨户劝导,并散发《缠足条例》和相关的宣传品。
劝导工作进行半个月至一个月后再派员复查,此时的强制力度较初查时有所加大,遇有仍不遵行者,即时由各队员协同警区加以强制执行,并按照部颁条例中的罚则分别处以一元至十元的罚金,不肯放足但又无力受罚者将其送至妇女救济院代为解放。
通过这种方式市政机构期望以惩一儆百的措施对社会上的女性造成普遍的震慑。
从具体的工作报告看,矫风队的工作收到了一定的成效,但未放足者仍远较放足者多。
第二年7月,矫风队由于政府的财政拮据无法再继续工作。
[25]官方虽然有意对女性身体施加密集而强力的管制,但由于政府的实力不足,最终只能是过眼云烟,但妇女矫风队作为一种官方管制女性身体的组织形式,为30年代出现的取缔妇女奇装异服等政府行为提供了先例。
近代以后从西方传入的高跟鞋,至二三十年代在城市中上层女性中甚为流行。
高跟鞋对女性身体的损害与中国的缠足有一些相似之处,当时亦有人将两者进行类比,认为高跟鞋不过是替代小脚的“瘾”
[26]。
因为“鞋跟是那么高,全身的重量就落在足趾上。
同时也因为其鞋头是如此其尖,所以足趾就有互相排挤之虞,其结果往往弄到大趾弯了进去或甚至踏到二趾之上,而形成足部的失其常态。
这非但痛苦,而且于美观上也是很有影响的。
同时也因为鞋身太小之故,血脉自不能流畅自如,加之以由脊骨处达于足部之神经大受压迫之故,头晕、腰痛、背酸等毛病跟之而发生了”
[27]。
还有人认为妊娠中的妇女若穿高跟鞋,婴儿将容易致残、衰弱。
[28]
“可见穿高跟鞋这种时髦的害处,不惟与缠足同,并比缠足更进一步。”
[29]但这样深刻的担忧和严厉的批评并未构成社会的主流认识,不仅是因为高跟鞋对身体的损害相对隐蔽,更因为其未如缠足一般具有与传统习俗相联系,而又与国家和民族需要相抵触的寓意,无关民族主义的纯粹的卫生话语,对身体的影响力此时显得如此虚弱和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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