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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元代之稅收制度與經濟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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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元代稅收有「撲買」之制。
按:撲買制始於金。
蒙古太宗十一年,富人劉廷玉等請以銀一百四十萬撲買天下課稅,以耶律楚材諫而止。
後回回人奧都剌合蠻請以二百二十萬兩撲買,楚材雖力爭,竟不得。
雖以世祖為開國賢主,亦專用財計之臣,務於聚斂。
始用阿合馬(囘人),繼用盧世榮,又用桑哥。
各種商稅課額,日增月漲,靡有所已。
至元七年,諸路課程定額四萬五千錠。
十作年,京兆等路歲辦課額自一萬九千錠增至五萬四千錠。
阿合馬尚欲求增,世祖止之。
二十六年,以丞相桑哥請,大增天下商稅,腹裏二十萬錠,江南二十五萬錠。
已視七年定額增十倍以上。
又世祖十三年置榷茶都轉運司於江州,三分取一,徵一千二百餘錠。
至十八年,增額至二萬四千錠。
至仁宗皇慶時,漸增至一十九萬二千八百錠。
至仁宗延祐七年,增至二十八萬九千餘錠。
視原額幾及三百倍。
延祐元年,中書右丞相鐵木迭兒言:「課額比國初已倍五十。
」食貨志謂:「天曆總入之數,視至元七年所定之額不啻百倍。
」蘇天爵滋溪集記兩淮鹽價,至元年十三年一引中統鈔九貫,二十六年增為五十貫,元貞二年增為六十五貫,至大以來遂增至一百五十貫。
常賦外,復有「科差」,其額又極重。
元於常賦外加取於民者,太宗時尚只有絲料、丁稅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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