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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憲宗時又增包銀,世祖時又增俸鈔。
全科戶當出絲一斤六兩四錢,包銀四兩,俸鈔一兩,丁稅粟三石。
此等皆兩稅額外之科差也。
惟元世祖初有中原,方經兵燹之後,又多用中國士人,故以注意稅收之故,而尚能留心及於民間之農事。
至元七年立司農司,專掌農桑水利,仍分布勸農官及知水利者巡行郡邑。
虞集云:「元有中原,置十道勸農使,總於大司農,皆慎擇老成厚重之士,親歷原野,安輯而教訓之。
功成,省歸憲司,憲司以耕桑之事上大司農。
天下守令皆以勸農繫銜,郡縣大門兩壁皆書耕織圖。
」
又於農村設「社長」。
時定制,縣邑所屬村疃,凡五十家立一社,擇高年曉農事者一人為之長,以教督農桑,立牌橛於田側,書「某社某人」。
社長以時點視,勸誡不率教者,籍其姓名以授提點官。
此在世祖初年雖有此制,惟自平南宋後,對漢人任用即稍衰,一時方務於財利之朘括,地方政事不得人。
趙天麟上策云:「至元六年,每社立義倉,自是以來,二十餘年,社倉多有空乏,伏望普頒明詔,凡一社立社長社司」云云,可見其制在世祖時即廢。
又世祖紀至元二十三、二十五、二十八諸年,大司農司所上諸路學校數,至二萬有餘,明太祖謂其「名存實亡」,良信。
蓋元自吞宋以後,即無意於漢人所教導矣。
蘇天爵滋溪集亦謂:「農桑世皆視為具文,鄉校皆以醫卜雜流為之師」,此則言末季至正間事。
而開浚水利之功,頗可稱道。
其時能興水利者,以郭守敬為最著。
其他如董文用之於西夏、鄭鼎之於平陽、廉希憲之於江陵、趙志之於長葛、耶律伯堅之於淸苑、張立道之於昆明、王昌齡之於衛輝,成宗時皮元之於溫州、烏古孫澤之於雷州,皆因地制宜,民獲其利。
喪亂漸臻後之民主,賴以稍甦。
惟自滅宋以後,他們意態卽不同。
設官分職,財務重於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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