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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推动空间行动、建构空间正义为目的,索贾把列斐弗尔的“空间辩证法”
进行了具体拓展,以现代都市为研究对象,提出了自己的“城市空间辩证法”
。
其一,对城市空间、城市性的多层面辩证揭示,构成索贾的“城市空间辩证法”
的第一层次。
在索贾看来,第一,“城市空间指的是城市是一个历史的——社会的——空间的现象”
[21]。
认识城市本性、城市空间,需要从社会性、历史性、空间性的有机统一出发,“把三者同等地链接在一起是都市研究的空间性转向和空间性化的要点”
[22]。
第二,城市空间是一定社会关系、历史条件的人的生产物、创造物,作为一种特别的结构,“它实际上产生于作为人类生活中一种独特物质性及符号性语境或居所的‘城市空间的社会性生产’中”
[23]。
第三,城市空间是形式与活动、静态与动态的统一。
作为相对静止的形式,城市空间表现土地、建筑等物理结构,以及人们的社会地位、财富状态等。
作为相对动态的活动,城市空间是人们在一定社会结构下的创造过程,“产生于最广义的社会生活不断发展,有目的计划和政治性控制的‘语境化’和‘空间性化’”
[24]。
第四,城市空间是人们的有意识的集体行动产物,人们可以通过集体行动改变城市空间。
索贾认为,空间、城市空间是“集体性行为和意向的产物,故而很容易被调节和改变”
[25]。
一方面,城市空间相对稳定,体现着人们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关系;另一方面,现代城市空间又总是充满了矛盾与冲突。
在不同人群的博弈中,城市空间既相对稳定,又不断地发生着历史性变迁。
其二,对第一空间、第二空间、第三空间的揭示,构成索贾“城市空间辩证法”
的第二层面。
在索贾看来,列斐弗尔虽然揭示了空间的三维性,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空间存在的辩证法(列斐弗尔的空间由“经验性的空间实践”
,“空间的表达”
,以及“表达的空间”
三维构成),但在本质上列斐弗尔的空间观并不是一种真正动态的、走向真正社会行动的空间辩证法。
索贾认为,空间由第一空间、第二空间、第三空间构成。
所谓第一空间,是物质化的“空间性实践”
,也就是城市空间意识的感性对象。
“这里城市空间被物理与经验地意识为形式和过程,意识为都市生活可衡量、可标志的形状和实践。”
[26]所谓第二空间,是“概念性空间”
,即人们对经验、现实空间的主体观念性反映。
“如果说第一空间视角更客观地考虑和强调‘空间中的物体’,第二空间视角则倾向于更为主观,更涉及‘关于空间的思想’。”
[27]索贾认为,第一空间是一种实在性空间,第二空间是一种想象性空间,而城市空间的真正深层本质是第三空间。
所谓第三空间,是实践性与想象性相结合的空间,是在本质上具有动态性的鲜活空间。
其三,对第三空间本身的辩证性的揭示,构成索贾“城市空间辩证法”
的第三层面、内在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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