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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 周之礼制2(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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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之商业,故未可遽目为幼稚矣。

又当时商贾之事,虽专掌于《地官》,而《秋官》复有关于商贾之法。

《周官·朝士》:“凡民同货财者,令以国法行之,犯令者刑罚之。”

郑众《注》:“同货财者,谓合钱共贾者也。”

郑众(?~83),东汉经学家。

字仲师。

传其父郑兴《左传》之学。

世称“先郑”

,以区别于“后郑”

郑玄;又称“郑司农”

,以区别于宦官郑众。

著作已佚。

清马国翰《玉函山房辑佚书》辑有《周礼郑司农解诂》、《郑众春秋牒例章句》。

同货财之法,《经》未详言,疑当别有专条,盖商法之权舆也。

周代关市之财赋,用途有二。

一则供王之膳服;

《周官·太府》:“凡颁财,以式法授之。

关市之赋,以待王之膳服。”

一则养死政之老孤。

《周官·司门》:“以其财养死政之老与其孤。”

而泉府之共国用者,尚不与焉。

《司门》所言,专指死政者之老孤。

案《遗人》之职则泛称老孤。

《周官·遗人》:“掌邦之委积,以待施惠。

……门关之委积,以养老孤。”

古者养老必于学校,门关之财既以养老,度即当时学校之经费。

惟其详不可考耳。

周之泉布,《经》亦不详其制。

自泉府外,司市与外府皆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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