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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统十二年,令稍变通之,庶民房屋架多而间少者,不在禁限。”
“器用之禁:洪武二十六年定,公侯、一品、二品,酒注、酒盏金,余用银。
三品至五品,酒注银,酒盏金。
六品至九品,酒注、酒盏银,余皆瓷、漆。
木器不许用朱红及抹金、描金、雕琢龙凤文。
庶民,酒注锡,酒盏银,余用瓷、漆。
百官,床面、屏风、槅子,杂色漆饰,不许雕刻龙文,并金饰朱漆。”
“建文四年,申饬官民;不许僭用金酒爵,其椅棹木器亦不许朱红金饰。
正德十六年定,一品、二品,器皿不用玉,止许用金。
商贾、技艺家器皿不许用银。
余与庶民同。”
“明初,庶人婚,许假用九品服。
洪武三年,庶人初戴四带巾,改四方平定巾,杂色盘领衣,不许用黄。
又令男女衣服,不得僭用金锈、锦绮、伫丝、绫罗,止许绸、绢、素纱,其靴不得裁制花样、金线装饰。
首饰、钗、镯不许用金玉、珠翠,止用银。
六年,令庶人巾环不得用金玉、玛瑙、珊瑚、琥珀。
未入流品者同。
庶人帽,不得用顶,帽珠止许水晶、香木。
十四年,令农衣[imgalt=""class="i;srages09271943185.jpeg"]、纱、绢、布,商贾止衣绢、布。
农家有一人为商贾者,亦不得衣[imgalt=""class="i;srages092719434802.jpeg"]、纱。”
“二十三年,令耆民衣制,袖长过手,复回不及肘三寸;庶人衣长,去地五寸,袖长过手六寸,袖椿广一尺,袖口五寸。
……正德元年,禁商贩、仆役、倡优、下贱不许服用貂裘。”
即平居相见,官民亦有分别。
《明史·礼志》:“洪武五年令,凡乡党序齿,民间士农工商人等平居相见,及岁时宴会谒拜之礼,幼者先施。
坐次之列,长者居上。
十二年,令内外官致仕居乡,惟于宗族及外祖妻家序尊卑如家人礼。
若筵宴,则设别席,不许坐于无官者之下。
与同致仕官会,则序爵;爵同序齿。
其与异姓无官者相见,不须答礼。
庶民则以官礼谒见。
凌侮者论如律。
凡民间子孙弟侄甥婿见尊长,生徒见其师,奴婢见家长,久别行四拜礼,近别行揖礼。
其余亲戚长幼悉依等第,久别行两拜礼,近别行揖礼,平交同。”
然明初甚重耆民,其粮长至京者,得朝见。
其老人得听断乡间狱讼,
《日知录》:“明初以大户为粮长,掌其乡之赋税,或多至十余万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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