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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举制是由周代的乡举里选“秀士”
和诸侯每岁“贡士于天子”
的制度演绎而来的。
它在汉代的确立有一个发展过程。
察举制度在推行过程中,遇到了来自郡国方面的阻力,有的郡、国每年甚至一人也不举。
对此,汉武帝非常恼怒。
一些部门的官员奏报:“不举孝,是不遵从皇帝的命令,应当以不敬治罪;不察廉,是不胜任本职,应当罢免。”
“不敬”
罪,在汉朝为重罪,轻则弃市处死,重则族诛。
汉武帝当即批准执行。
从此以后,各郡国再也不敢懈怠,察举制度终于可以顺利推行。
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官员不荐贤有罪,荐贤有赏,这使察举制度进一步完善,渐渐成为汉代选拔官吏的主要途径。
被举的孝廉,多在郎署供职,由郎迁为尚书、侍中、侍御史,或外迁任县的令、长、丞、尉,再迁为刺史、太守等。
汉武帝时代,大体上完成了由“功臣政治”
向“贤臣政治”
或“能臣政治”
的转变。
汉武帝开创了献策上书为郎的选官途径,在一定限度内欢迎批评政治的意见。
一时间四方人士上书言得失者多达千人,其中有些因此取得了相当高的职位。
田千秋原任高寝郎这样的低级职官,就是因为上书言事被汉武帝看中,很快被任命为列为九卿之一的大鸿胪,不过数月便升迁为丞相。
正是在汉武帝时代,察举制得以基本成为正式的选官制度。
这一历史事实,标志着选官制度重要的进步,意义十分深远。
所以董仲舒指出,官吏大多数出于郎中、中郎。
但二千石子弟,不一定是有才能的人。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封建地主阶级队伍的扩大,他们要求参加各级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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