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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汉朝法律,无故杀人者,必须偿命;但由于昭平君是汉武帝的亲外甥,廷尉不敢专断,便上奏汉武帝,请汉武帝论断其罪。
汉武帝是个执法很严的人,这件事却使他左右为难。
按照法律,昭平君无故杀人行凶,理应判死罪。
可是,汉武帝想到妹妹病危时向自己预赎昭平君死罪的情景,觉得于心不忍,禁不住落泪,说道:“我妹妹年纪很大才生了这么个儿子,病危时又向我预赎了他的死罪,现在他真的犯了死罪,叫我怎么办才好呢?”
左右大臣看到这种情况,也纷纷上前说情,劝谏道:“既然公主生前已向陛下预赎了昭平君的死罪,陛下就赦免了他吧。”
不过,汉武帝毕竟是个注重法律的君主,他在沉默许久之后,终于抬起头来,望着群臣缓缓地说:“法令是朝廷制定的,如果我庇护外甥,而破坏了法令,岂不是有负于民?这样一来,我还有什么脸面进高祖庙呢?”
说完,他毅然忍痛判斩昭平君。
下诏令时,汉武帝已经泪流满面,悲伤不已。
众大臣也都默默无言。
昭平君被押在监狱里,根本没有意识到会有大祸临头,因为他从来都不相信汉武帝会判自己死刑,认为顶多不过罚点儿钱完事。
等到听了宣读的诏令,他才知道什么叫国法,但是已经晚了。
汉武帝的法治思想是在吸收先秦法家思想的基础上而形成的。
他重法治也是当时客观形势的需要。
汉武帝即位后不久,西汉统治集团彻底改变了“无为而治”
的方针。
“外事四夷,内兴功利,役费并兴”
,在强化中央集权、加强统治力度的目的驱动下,新一轮帝国法制的建设、完善已势在必行。
而这一时期的尊儒活动为汉廷最终形成“礼制为体,法制为用,出礼入刑,礼刑结合”
的法律体系提供了必要的理论支持。
汉武帝时期在立法上的主要贡献在于把早期汉律偏重刑法、民法的格局加以改变,并且加入了大量的关于帝国政治关系、政治生活、官吏制度方面的条款。
这些法律有一些是以增补形式出现的,有一些则是以单行法形式出现的。
因此在数量上,当时《汉律》的增加是很惊人的。
元光五年(前130年),汉武帝任命主持法律修订的官吏是两个令人谈之变色的铁腕人物:张汤与赵禹。
这次制定的律令特点是条文苛细而且严酷。
汉朝的法律的基本形式有律、令、科、比4种,其中律、令是2种最基本的形式。
律是汉朝最基本、最重要的法律形式,既包括以《九章律》为核心的成文法典,也包括《越宫律》《傍章律》《朝律》《左官律》《酎金律》《上计律》《田租税律》等各方面的单行法律。
令是皇帝发布的诏令,也是汉朝的一种重要法律形式。
其内容相当广泛,是处理各项国家事务和解决具体纠纷的重要依据。
由于令是皇帝直接发布的命令,因而法律效力最高,往往可以取代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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