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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一些人人性扭曲,荒唐的政治斗争使得父子、夫妻相互对立,相互检举揭发,还出现划清界限、断绝关系的现象,这都是有悖人情物理的。
其实,世界上有些国家尤其是儒家文化圈国家的法律规定就体现了这样的精神。
《日本刑法典》(1907年4月24日法律第45号)第103条规定了“藏匿犯人罪”
和“隐灭评据罪”
,第105条对“有关亲属犯罪的特例”
作了规定:“犯人或者脱逃人的亲属,为了犯人或脱逃人的利益而犯前两条之罪的,可以免除刑罚。”
第159条第三款规定:“直系血亲或者配偶,为了本人的利益,犯前两项之罪的,不处罚;其他亲属为了本人的利益犯前两项之罪的,可以免除处罚。”
《韩国刑法典》(1953年9月18日公布实施)第151条规定:“藏匿人犯罪与亲属之间特例”
,其中第一款规定:“藏匿人犯罪。”
第二款规定:“亲族、家长或者同居之家族为犯人而犯前项之罪者,免除刑罚。”
西方国家也有亲属拒证权的条文规定。
《意大利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被告人的亲近属没有义务作证。”
《美国1999年统一证据规则》第504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配偶享有拒绝作出对被指控的配偶不利的证言的特免权。”
由此可见,孔子两千多年前的思想,确实体现了法理的人情味。
当然,对孔子的这种说法,也不能一概而论。
孔子的话也是有具体情境的。
孔子说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
,是针对叶公说的“其父攘羊,而子证之”
来说的,“隐”
有个时间和动机问题,“隐”
不是和父亲同流合污,而是为了给父亲认识错误、改正过错的机会。
也是就偷羊这样具体的事来说的,不是说所有的过错都能“父为子隐,子为父隐”
,毕竟过错的性质、情节和危害有不同,正如孔子所说,“人之过也,各于其党”
(《里仁篇》)。
总之,孔子在这个问题上的态度和处理原则,是比较务实,也是充满智慧的。
三、“人之举事也,可以移风易俗”
《孔子家语》记载:“鲁国之法,赎人臣于诸侯者,皆取金于府。
子贡赎之,辞而不取金。
孔子闻之曰:赐之失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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