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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分配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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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通过建立契约社会能够建构起一个良序社会,但是它不一定能解决社会不平等问题,尤其是财富两极分化的问题。
文明社会还应当追求社会正义,而在所有的社会正义中最为重要的是分配正义的问题。
如果我们想要实现社会正义,关键就在于解决好分配正义的问题。
早在2000多年前,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就已经对分配正义问题进行了研究。
在正义的早期观念中,包括亚里士多德在内,正义都是关于政治权利的分配而不是财富分配;只有到了18世纪,在诸如亚当·斯密和康德等思想家的著作中,正义才涉及财富问题,才开始被用在解决贫困问题上。
换句话说,保证给穷人救济是现代观念,它的形成只有200年的历史。
在现代政治哲学中,正义的谱系被拉长了,正义和慈善之间发生了关联。
分配正义在现代政治哲学的意义上就是要求国家保证人人都能得到一定程度的物质财富。
罗默认为:“分配正义是关于社会或团体应该如何在具有竞争性需求的个体之间分配稀缺资源及产品的理论。”
①因此,分配正义所指认的对象不仅包括分配政治权利,也包括分配物质财富。
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罗尔斯第一次提出了分配正义的明确概念,这是一个重大的哲学成就。
罗尔斯继承了西季威克关于正义的观点:正义的概念是在决定社会所产生利益的分配的社会安排和支持适当的分配份额的共识之间进行选择的一套原则。
对于罗尔斯来说,正如对西季威克一样,利益分配占据了正义美德所描述的整个空间。
罗尔斯先在《正义论》,后又在《政治自由主义》中重新表述了他的两个正义原则:“甲、每一个对平等的基本权利和基本自由之完全充分的图式都有一种平等的要求。
该图式与所有人同样的图式相容。
在这一图式中,平等的政治自由能——且只有这些自由才能——使其公平价值得到保证。
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要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它们所从属的各种岗位和职位应在机会公平均等条件下对所有人开放;第二,它们要最有利于那些最不利的社会成员。”
①
罗尔斯指出,第二个原则的第二部分还保障着这些制度的价值。
第二个原则的第二部分是:“它们要最有利于那些最不利的社会成员”
。
所谓“最不利的社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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