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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长又贤,何以不宜立?立適[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这就是说,在嫡子中立长子则不看他是否贤明,在众子中则看谁为贵为王后(或诸侯、卿大夫的正妻)的儿子,并不看重谁的年长。
这种规定实际上是为解决诸子纷争君位的矛盾:君位是先天决定的,谁为正妻之子且为长子便是将继位的储君,并不看谁更贤明有德;在正妻无子的情况下,在众庶子之中选立接班的君主,则看谁更年长,不用再比看贵贱与否和贵贱程度。
总之,周代嫡长子继承制为了避免君位纷争,制定了一套有效的可实施操作的制度来安排决定君位继承人的人选,而不管储君人选本人的素质、才能及德行优劣,完全按既定的、机械的模式去操作运行。
这样的继承制度虽然牺牲了在众子中选贤择才的优点,但确实保证了国家的稳定与安宁。
西周春秋时代周王室的继承接班都是在和平的情况下平稳地过渡,减少了不必要的争夺与纷乱。
从西周到战国时代,周共有30余王,大致皆依父死子继、嫡长相承的模式来传位接班,其嫡长继承制的优点是显而易见的。
周代的宗法制是从嫡长制产生出来,又保证了嫡长制的有效运行。
由此政权便和族权有机地结合起来,君统和宗统合二为一。
在这种制度下,嫡长继承是纵的方面,宗法关系是横的方面,纵横交错,相得益彰,从而使周代的政治处于一种良性的循环之中。
按宗法制度,一个宗族大至一个国家,嫡长子是君权的继承人,他同时又为大宗宗主;在一个诸侯国家乃至天下,握有君权,政治地位最高;而在宗族中又有宗族大权,族中的地位亦最高。
天子诸侯其余支子分为小宗,对天子诸侯他们为小宗,在自己支族之中又为小宗,具有继承权和主祭权,也是政权与宗权合二为一。
下至士也是如此。
依此一而再、再而三地分封,整个统治阶层形成主次分明、贵贱有等、上下相互统属的金字塔式的统治结构。
这样,大小有定,高低无争,有效地巩固了周代的政治权力。
我们在前面谈过,殷代已有初步的宗法贵贱的等级关系,但远未形成像周代等级森严的宗法制度。
有人以为殷墟甲骨卜辞中的“大示”
、“小示”
就是周代的大宗、小宗,这是不对的。
周人宗法的特点就在于严嫡庶之辨。
王国维认为周人严格嫡庶之辨,然后才有宗法[7],这是完全正确的。
殷代没有严格的嫡庶之辨,所以就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宗法制度。
有的学者把宗法制度与氏族组织原则或者说氏族制度等同起来,这也是不对的。
宗法制度虽与氏族组织、祭祀制度有些关系,但不能把他们等同起来。
周代的宗法制度主要是在嫡长制基础上产生出来,并为维护新型土地分封制而形成了一套系统的制度。
周代在成王之前并未形成严格的嫡长子继承制。
《礼记·檀弓上》伯子所说:“昔者文王舍伯邑考而立武王”
;另外,《史记·周本纪》说:“古公有长子曰太伯,次曰虞仲。
太姜生少子季历,季历娶太任,皆贤妇人,生昌,有圣瑞。
古公曰:‘我世当有兴者,其在昌乎?’长子太伯、虞仲知古公欲立季历以传昌,乃二人亡如荆蛮,文身断发,以让季历。”
古公亶父在当时看到幼子季历与殷人通婚[8],认为这样可提高周人的地位,“我世当有兴者,其在昌乎?”
决定让太伯、虞仲、季历三人兄弟相及最后以传季历之子昌,而太伯、虞仲不愿做这样过渡式的君王,太伯三以天下让[9],最后同虞仲逃到荆蛮之地,让季历登位以遂古公心愿,这些事实说明从古公到武王时代嫡长子继承制并未完全建立起来。
周代嫡长子继承制大概是周公的杰作。
小邑周在战胜大邑商之后,天下未定,开国之君武王却以正当盛年——只有54岁抱憾而亡[10],在武王去世之前,他曾建议让周公以兄弟相及的方式即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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