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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着重分析一至九世的宗族组织,其《一至五世祖公共烝尝条规》记云:
一、吾祖心乐为善,不但不厚积产业以遗子孙,并烝尝亦不自置。
后世裔孙念鞠育之功,追报本之恩,爱集同人一百一十九名,鸠集祭资购置田瑕,以为历年致祭之费。
……后起者亦因观感而另集一班,故祠内现有新旧两祭之名。
兹之所载者,为旧班之规例。
……
一例,每年祭首通盘计算入款若干,应用款若干(如完粮之类),再行宰猪若干。
或有余剩,按桌按名贴出,年清年款,不得积存,亦不可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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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氏致祭上五世祖的新旧两“班”
,显然都是按股份组成的合同式宗族,不可能包括全体族人。
这一《祭规》明确规定,有关收益必须“年清年款”
,若有余款则按“名”
(即股份)分摊,因而也不可能用于其他宗族事务。
另一“新班”
的祭规虽未被收录,但据族谱记载,其参加者共56名,每年共收租1990斤,其经费收支也是独立核算的。
至于二者所依托的祠堂,“原系佛童公屋基,子孙改为家庙”
,因而只是佛童派下的私祠,而不是全族共有的公祠。
佛童为葛氏六世祖,其派下分为文、行、忠、信四大房,是历代葛氏族人中最为兴盛的支派。
族谱中记载的葛氏历代宗族组织,基本上都是以这一支派为核心的。
据说,佛童生存于明成化六年至嘉靖三十二年,享年83岁,“富甲一乡,而轻财重义”
。
佛童为派下四房留下了冢庵、祖厝及一座路亭,但却未曾设立祭田。
因此,其后人曾采取“集股”
办祭的形式,组成了一个相应的合同式宗族。
据道光十五年的《六世祖佛童公祭产序》记载:“本祭原系与祖争光,集股而成。
其先祖未曾集股者,每有向隅之叹。”
可见,其权益是按股份分配的。
在此之前,佛童留下的祖厝已改建为祠堂,其创建过程未见诸记载,估计也与“集股”
办祭的合同式宗族有关。
自道光十五年以后,这一宗族组织的性质发生了变化。
如云:“酌议自本年起,各丁乐勳青蛱一贯,买置祭田数段,共计苗谷数十担,以为烝尝之费。”
同时规定:“其先祖未曾集股者,今有志与祭者,每股须充入小洋二十五角,始符公份。”
在按丁派捐和吸收未入股者参加之后,族人的权益不再取决于各自的股份,而是取决于各自的身份。
据规定:“子子孙孙或年登六旬,或身列泮宫及一切功名,均可报名得列与祭之班。
惟须先三日带喜金小洋壹角交与祭首,以便排桌饮胙”
;“每年公举祭首四位,经理本冬苗谷及来春办祭诸事”
;“祖堂、节孝祠、上冲寺有上漏下湿及田瑕有旱涝,祭首均要修补,不得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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