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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第20~22、第24~25;“公业”
类第1、第7、第14、第20、第22~24、第27、第43、第47、第49~51、第55、第60、第64~66。
如上表所示,在60个分家前的大家庭中,主干家庭只有4个,占6%强;直系家庭有33个,占55%;联合家庭23个,占38%强。
这就表明,清代台湾家庭的成长极限,一般也是直系家庭和联合家庭,其基本格局与福建大陆并无二致。
不过,在有关契约文书中,也出现了一些特殊的分家习俗和继嗣制度,反映了清代台湾家庭结构的若干特点。
兹分述如下:
其一,绝嗣家庭较多。
在《台湾私法附录参考书》中,收录了一批有关“绝嗣财产”
的契约文中,一般称《托付字》或《托孤字》。
131这些契约文书的内容,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两种类型:一是业主在垂暮之际,把家业托付给族人或亲邻,以备日后代为立嗣或祭祀之需;二是业主生前未立遗嘱,而又没有后嗣,遂由族人或亲邻共同立约,承管有关产业及承担有关义务。
很明显,在这两种情况下,绝嗣者的家庭都不可能发展为正常的大家庭。
由于清代台湾性比例失调,贫穷者往往无力完婚,此类家庭可能为数甚多。
尤其是在刚到台湾创业的最初几代移民中,其家庭结构难免带有先天不足的弱点。
试见下引两件契约文书:
(一)道光十二年《托孤字》
立托孤字人宗兄陈庄。
……因庄父子来台为活,克勤克俭,创(业)垂统,犹可继也。
不意天缘有限,血脉兹终。
年既七十,岂有何赖?此天之亡我也!………今碍病笃,日薄西山,气息奄奄,不得以已,当场将业托孤于宗弟陈奇添掌管为业,代理庄父子一炉忌辰、节祭,永远奉祀。
……诚恐来日变坏此业,违失香烟,时故集诸人毕至,此业文字当天焚化,以防其坏。
(余略)
(二)道光二十七年《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人外甥柯溪、族侄标吟、堂侄德月、有道、扶王、扶助等……缘我堂叔派揉、派晏兄弟二人,自来台克勤克俭,有自置开垦得田、厝、山场物业……俱各载在垦单合约内,明白炳据。
今因兄弟二人不幸仙逝,并无婚娶、螟蛉儿孙。
侄念及一本至亲无嗣,又不忍其烟祀无赖,爱是邀请内外亲戚,公同妥议,将此三处物业出蹼,全年小租粟十三石五斗正,历年踏出小租粟八石五斗正,按作七人轮流祭祀开费之资。
每年除纳山税、祭费以外,其余尚剩租粟,存积生放,以为立嗣儿孙娶妇之费。
(余略)
上述两个早期移民的家庭,都是属于不完整的家庭。
如果婚姻状况比较正常,这两个家庭都有可能形成大家庭,而不至于没有后嗣。
然而,对于这些第一、第二代的移民来说,也许“立业”
比“成家”
更为迫切,这就不能不导致无后而终的悲剧。
这两个家庭都留下了一些产业,至少在创业方面是比较成功的,而对于那些未能“立业”
的移民来说,就更谈不上“成家”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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