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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第12、第16~17、第19、第21、第25;“公业”
类第1、第6、第11、第13、第24、第37、第39、第63~64、第70、第75。
(3)多元家庭,分别见于“相续”
类第20~21、第23~24;“公业”
类第2、第8~11、第27、第39、第75。
(4)不完整家庭,分别见于“相续”
类第26~27;“公业”
类第28~35。
2.说明:“不稳定的大家庭”
与“多元家庭”
时有交叉,表中概计入“多元家庭”
,以免重复;在“资料来源”
中则同时列出,以供参考。
应当说明,上表的统计对象,不是来自于有意的选择,而是根据随机抽样统计的要求,包括了《台湾私法附录参考书》中的所有家庭结构较为明确的契约文书。
因此,上表显示的统计结果,应当是比较可信的。
如上表所示,在70个家庭的成长极限中,稳定的大家庭共33个,占47%强;不稳定的大家庭共15个,占21%强;多元家庭共12个,占17%强,绝嗣家庭10个,占14%强。
这就表明,在清代台湾,有一半左右的家庭,未能发展为稳定的大家庭,从而在总体上导致了家庭结构的小型化趋势。
一般认为,家庭结构的不稳定及其趋向小型化,这是移民家庭形态的普遍特征。
但也应当指出,至迟在19世纪中叶前后,台湾已逐渐从移民社会转化为定居社会,而大家庭的发展却并未因此而趋于稳定。
如上表统计的29个光绪年间的台湾家庭中,稳定的大家庭只有8个,不到总数的三分之一。
这就表明,清代台湾家庭结构的演变趋势,并非只是受到移民环境的影响,而是反映了更为深刻的历史变迁。
笔者认为,由于清代台湾的商品经济较为发达,家庭成员之间的分工协作关系受到了削弱,大家庭的经济优势可能已经不复存在。
因此,清代台湾家庭结构的小型化趋势,可以理解为传统家庭的近代化进程。
限于篇幅,对此难以展开论述,只能留待今后继续探讨。
最后应当指出,清代台湾家庭结构的历史特点,对宗族的发展具有深刻的影响。
一方面,由于不完整家庭的广泛存在,经由分家而形成继承式宗族的概率较小,因而早期移民的宗族组织大多是合同式宗族;另一方面,由于大家庭的发展不稳定,又加速了继承式宗族的形成和发展,因而移民定居之后的宗族组织主要是继承式宗族。
此外,由于兼祧之风的盛行,家族成员的继嗣关系相当复杂,往往导致了各种不同宗族组织的交错发展。
因此,论及清代台湾的宗族组织,应当注重对于家庭形态的历史考察,否则难免失之偏颇。
本书第四章将对此再作申论,在此暂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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