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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氏原籍泉州府南安县,于乾隆初年移居邵武府泰宁县,这是迁徙后的第一次分家。
21此次分家留下了“醮田”
“排年管里田”
及“学田”
等族田,由派下子孙共同继承,以备族人共同祭祖及办理里甲事务和培育科举人才之需。
因此,分家后的欧阳氏族人仍然保持相当密切的协作关系,从而也就导致了继承式宗族的形成。
继承式宗族的成员资格,取决于各自的继嗣关系。
一般说来,只有被继承者的直系子孙,才有可能成为继承式宗族的成员。
建阳县庐江何氏的《艮房祭田记》,对此有一概括的说明:
我族自普贤公遗下祭田,分发胙肉,凡艮房子孙历久轮流,无有异议,而震、坎两房不与焉,明嫡派也。
至文茂公手置醮祭,拜扫祖坟,惟文茂公子孙轮值备酒,各赴燕饮。
而文政公派下不与焉,溯由来也。
所谓“明嫡派”
,是对继承者而言的;所谓“溯由来”
,是对被继承者而言的。
二者的侧重点有所不同,但无非都是为了说明:历代祭产的有关权益,只能由创置者的直系后裔共同继承,其余族人则一律不得问津。
因此,继承式宗族特别注重族人的继嗣关系,以致有“报丁”
及“清系”
之举。
崇安县《袁氏宗谱》记载:“议定递年正月初一日报丁,当即查明,如有血抱螟蛉,不得载入丁簿。
迨及五年清系时,若有缺丁乏嗣者,合族早为择立继嗣。
倘有应继不继者,族长不得徇情容隐。”
[41在这里,“报丁”
和“清系”
的目的,都是为了确认族人的继嗣关系,以免引起继承权的纠纷。
在明清福建的族规中,对“择立继嗣”
一般都有严格的限制,禁止因“非种承祧”
而导致“乱宗”
。
如云:“继嗣补天地之缺憾,广祖宗之慈爱,当以期功兄弟顺序为继,期功无继再及族人。
秉公议立,不得致争。
….…若螟蛉他姓,名为乱宗,义在必斥。”
151在此情况下,凡是不属于本族血统的家庭成员,势必被排斥在继承式宗族之外。
乾隆二十二年,崇安袁绍武为养子添孙和亲子吉卿分家时,在《分关》中声明:“今添孙长成,虽系螟蛉,家业例无与嫡派轮祀、均分之理。
……若祖庚五公派智、仁、勇三房祀田与予父辛三公派元、亨、利、贞四房祀田,俱系生男祭扫、备东、收租,添孙例无祭扫之分。
至予自存膳田,意欲生男与抚子日后轮祭,但稽之条例,询之老耄,抚子只有饮福合食,从未有与生男轮祭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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