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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的经验中,催眠成功的百分率远低于伯恩海姆所报道的。
因此,我所面临的选择是:要么放弃对大多数病例可能适合的宣泄方法,要么冒险尝试用这种方法而无催眠的梦游症,即催眠作用很轻,甚至是否存在尚有疑问。
我似乎并不在意非催眠状态所达到的催眠程度,催眠程度是根据提供的这个或那个量表测出来的,就我们所知,每一个病人通过暗示所采取的每一个不同的形式均有别于他人的形式,而木僵性昏厥、自动性运动等均不是我治疗的目的,也就是说我应当用在比较容易唤醒所遗忘的记忆的病人中。
再者,我不久便放弃了用各种测试来表明病人所达到的催眠程度,因为在相当多的情况下这样做引起许多病人的抵抗,并动摇了他们对我的信任,而这恰恰是我实现更重要的心理治疗所需要的。
况且我很快厌烦起发号施令,诸如“你打算睡觉!
……睡觉吧!”
厌烦听到病人对我的抗议——经常发生在催眠程度很轻时。
病人抗议说:“但是,医生,我并不困啊。”
也厌烦其后对病人所做的高度规劝性的解释:“我不是指正常的睡觉,我指的是催眠,正如你见到的,你在被催眠,你不能睁开你的眼睛”
“总之,你无需进入睡眠”
等等。
我确信其他许多做心理治疗的医生比起我来能够用更多的技术克服困难。
如果是这样的话,他们可能采用一些非我所用的程序。
然而,对我来说,如果某人能估计在使用一个特殊的词汇而使自己经常处于一种窘迫的情景的话,则他避免这词汇和困境将是明智的。
因此,当我的第一次尝试既没有导致催眠梦游症,也没有因一定程度的催眠而发生明显的生理改变时,我显然就放弃催眠术,而只是要求病人“集中”
。
我让病人躺下,有意闭起眼睛,作为达到“集中”
的一种方法。
可能用这种方法,我只是稍稍努力,就能使一个特殊的病人达到最深度的催眠。
但是如果不使用催眠梦游术治疗,我可能在精神宣泄方法似有效的情形下剥夺了我自己的先决条件。
因为这个方法很显然在于病人已进入记忆的意识状态的改变,并能够认识到不在他们正常意识状态中的联系。
如果没有用梦游症扩展记忆,也就不可能确定任何致病因素,这些致病因素在病人告诉医生时好像是不知道的。
当然,正如我们在《绪言》中已说过的,当病人处于正常精神状态时,这些病态的记忆“不存在于病人的记忆中或只是以高度概括的形式存在着”
。
我回忆起我亲眼见到伯恩海姆提出证据的情景,即在催眠梦游期间的记忆事件却在清醒状态下明显地遗忘了,而用轻微的命令词语和用手的轻压试图表明意识的不同状态可使其再现,这些回忆使我避免了这种新的窘境。
例如,他给一位妇女施行催眠梦游术后,她的不良幻觉作用不复存在,然后,他致力于用各种不同的方法把她的注意吸引到自己这儿来,采用包括某些果断的带有进攻性的方法,他没有成功。
在她唤醒后,他要病人告诉他,当她以为他不在时,他对她做了什么。
她惊奇地回答说什么也不知道。
但他不接受这个回答,他坚持认为她能记起每一件事,他把他的手放在病人的前额,帮她回忆。
嗨,你瞧!
她果真描述了在催眠中显然没有觉察到的和在清醒状态下也明显回忆不起来的每件事。
这个惊奇和直观的实验就作为我的模式。
我决定从这个设想开始,即我的病人知道任何具有致病意义的事情,问题只是要让他们讲出来。
当我达到这一治疗程度时,如问病人一些这样的问题:“这个症状你有多久了?”
或“什么缘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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