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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院胥吏,无得侵牟。
举之为法,凡十事,奏之。
六年五月,又立税茶之法,凡十二条,陈奏。
上大悦。
诏曰:“裴休兴利除害,深见奉公。”
尽可其奏。
由是三岁漕米至渭滨,积一百二十万斛,无升合沉弃焉。
武德元年九月四日,置社仓。
其月二十二日诏曰:“特建农圃,本督耕耘,思俾齐民,既康且富。
钟庾之量,冀同水火。
宜置常平监官,以均天下之货。
市肆腾踊,则减价而出;田穑丰羡,则增籴而收。
庶使公私俱济,家给人足,抑止兼并,宣通壅滞。”
至五年十二月,废常平监官。
贞观二年四月,尚书左丞戴胄上言曰:“水旱凶灾,前圣之所不免。
国无九年储畜,《礼经》之所明诫。
今丧乱之后,户口凋残,每岁纳租,未实仓廪。
随时出给,才供当年,若有凶灾,将何赈恤?故隋开皇立制,天下之人,节级输粟,多为社仓,终于文皇,得无饥馑。
及大业中年,国用不足,并贷社仓之物,以充官费,故至末涂,无以支给。
今请自王公已下,爰及众庶,计所垦田稼穑顷亩,至秋熟,准其见在苗以理劝课,尽令出粟。
稻麦之乡,亦同此税。
各纳所在,为言义仓。
若年谷不登,百姓饥馑,当所州县,随便取给。”
太宗曰:“既为百姓预作储贮,官为举掌,以备凶年,非朕所须,横生赋敛。
利人之事,深是可嘉。
宜下所司,议立条制。”
户部尚书韩仲良奏:“王公已下垦田,亩纳二升。
其粟麦粳稻之属,各依土地。
贮之州县,以备凶年。”
可之。
自是天下州县,始置义仓,每有饥馑,则开仓赈给。
以至高宗、则天,数十年间,义仓不许杂用。
其后公私窘迫,渐贷义仓支用。
自中宗神龙之后,天下义仓费用向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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