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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宗永徽二年六月,敕:“义仓据地收税,实是劳烦。
宜令率户出粟,上上户五石,余各有差。”
六年,京东西二市置常平仓。
明庆二年十二月,京常平仓置常平署官员。
开元二年九月,敕:“天下诸州,今年稍熟,谷价全贱,或虑伤农。
常平之法,行之自古,宜令诸州加时价三两钱籴,不得抑敛。
仍交相付领,勿许悬欠。
蚕麦时熟,谷米必贵,即令减价出粜。
豆谷等堪贮者,熟亦准此。
以时出入,务在利人。
其常平所须钱物,宜令所司支料奏闻。”
四年五月二十一日,诏:“诸州县义仓,本备饥年赈给。
近年已来,每三年一度,以百姓义仓糙米,远赴京纳,仍勒百姓私出脚钱。
自今已后,更不得义仓变造。”
七年六月,敕:“关内,陇右、河南、河北五道,及荆、扬、襄、夔、绵、益、彭、蜀,汉、剑、茂等州,并置常平仓。
其本上州三千贯,中州二千贯,下州一千贯。”
十六年十月,敕:“自今岁普熟,谷价至贱,必恐伤农。
加钱收籴,以实仓廪,纵逢水旱,不虑阻饥,公私之间,或亦为便。
宜令所在以常平本钱及当处物,各于时价上量加三钱,百姓有粜易者,为收籴。
事须两和,不得限数。
配籴讫,具所用钱物及所籴物数,申所司。
仍令上佐一人专勾当。”
天宝六载三月,太府少卿张瑄奏:“准四载五月并五载三月敕节文,至贵时贱价出粜,贱时加价收籴。
若百姓未办钱物者,任准开元二十年七月敕,量事赊粜,至粟麦熟时征纳。
臣使司商量,且粜旧籴新,不同别用。
其赊粜者,至纳钱日若粟麦杂种等时价甚贱,恐更回易艰辛,请加价便与折纳。”
广德二年正月,第五琦奏:“每州常平仓及库使司,商量置本钱,随当处米物时价,贱则加价收籴,贵则减价粜卖。”
建中元年七月,敕:“夫常平者,常使谷价如一,大丰不为之减,大俭不为之加。
虽遇灾荒,人无菜色。
自今已后,忽米价贵时,宜量出官米十万石,麦十万石,每日量付两市行人下价粜货。”
三年九月,户部侍郎赵赞上言曰:“伏以旧制,置仓储粟,名曰常平。
军兴已来,此事阙废,或因凶荒流散,饿死相食者,不可胜纪。
古者平准之法,使万室之邑,必有万钟之藏,千室之邑,必有千钟之藏,春以奉耕,夏以奉耘,虽有大贾富家,不得豪夺吾人者,盖谓能行轻重之法也。
自陛下登极以来,许京城两市置常平,官籴盐米,虽经频年少雨,米价未腾贵,此乃即自明验,实要推而广之。
当军兴之时,与承平或异,事须兼储布帛,以备时须。
臣今商量,请于两都并江陵、成都、扬、汴、苏、洪等州府,各置常平,轻重本钱,上至百万贯,下至数十万贯,随其所宜,量定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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