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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词确定下来,成为专门称谓的是晚清大臣张之洞,他与刘坤一在一同请求朝廷变革学制的奏折中专门提到关于教师的问题:“查外国学堂法整肃而不苦,教知要而有序,为教师者类皆实有专长,其教人亦专书定法。”
[3]黄绍箕于1902年出版了《中国教育史》,在这本中国教育史学上的开山之作中大量地使用“教师”
一词。
自此,“教师”
一词基本被固定下来。
(二)教师的概念和内涵
古今中外的思想家和教育家都曾对教师做出过不同的定义。
仅我国而言,就有:“师者,教人以道者之称也。”
(《周礼》)“师也者,教之以事,而喻诸德者也。”
(《荀子》)“智如泉源,行可以为仪表者,人之师也。”
(《韩诗外传学行篇》)“师者,人之模范也。”
(扬雄《法言学行篇》)“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
(韩愈《师说》)。
上述定义有的是对教师的功能和作用做出的界说,有的是从教师所具备的品质来加以说明的,都分别从某一方面表述了教师的基本特征。
“教师”
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上的教师与我们常说的教育者是同一个概念,这两个词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是经常通用的。
在人与人所结成的各种社会关系中,彼此存在着相互影响的关系,诸如思想感情的交流、行为习惯的模仿等,如果其中的一方有意识地利用这种影响以使对方的身心发生某种变化,这可以称之为广泛意义上的教师。
然而,严格意义上来分析教育者和教师,两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区别。
“教育者的概念较大,是种概念;教师的本领较小,是属概念。
教育者在社会生活中只要是正常的人均可承担。
社会对此没有条件限制,他们在教育别人时,不承担或少承担社会责任,教育内容或是亲身的经历或是生产、生活经验。
教师则与之不同,只有受过特殊训练并接受社会的一定委托,在学校中与其特定的活动对象——学生发生联系,并通过‘传道、授业、解惑’的中介因素来影响学生发展的人,我们才能称其为教师。”
[4]狭义上的教师是以学校为其活动背景,具有一定资格的专兼职人员,他与受影响的对象之间是一种相对稳定的和经常的关系。
我们常说的教师是狭义上的教师,是指按照社会的要求,在学校中有计划、有目的、有组织地对学生的身心发展施加特定影响的专门的教育工作者。
然而要全面理解教师这一概念,还必须从教师职业的特点、社会角色、承担职责等方面来考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总则第三条这样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这一界定,包含了我国现代教师的主要内涵:第一,从身份特征来看,教师是专业人员。
作为从事专门职业的专业人员,必须具备专门的资格。
要达到规定的学历要求、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还需要符合职业的其他相关规定,如“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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