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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从职业特征来看,教师的职责是教育教学。
只有承担教育教学工作职责的人,才具备教师的基本条件。
第三,从社会职责来看,教师的使命是通过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
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都必须服务于这一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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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教师称谓的历史考察[5]
中国古代的学校,可以按性质划分为官学和私学两大类。
除此之外,还有另外一种形式,叫书院。
官学中的教师称为“官师”
,私学中的教师称为“塾师”
,书院的主持人称为“山长”
或“洞主”
。
中国近代学校中的教师称为“教员”
。
1.官学中的“官师”
据《尚书·舜典》记载,虞舜时期出现专司教育的学官:一为“司徒”
,主持“五教”
(父义、母慈、兄友、弟恭、子孝),以契为之长;一为“秩宗”
,主持“三礼”
(祭天神、地祇、人鬼),以伯夷为之长;一为“典乐”
,专掌乐教之类,以夔为之长。
这些官员既是管理行政的首领或长老,也是社会教育的承担者。
春秋战国时期,我国产生了一种官办教育的公室养士制度。
战国中晚期的稷下学官,是公室养士的著名地方,稷下学官的师生“皆赐列第为上大夫”
,但不担任吏治,专门从事学术的研究和教授。
教师择优聘请,首席教师不由官方任命,而由众人公推,称为“祭酒”
,任期不定。
秦朝在教育中实行“以吏为师”
“以法为教”
。
汉代有中央直接主办的大学性质的“太学”
、特殊性质的“鸿都门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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