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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军:本有外海、内河两种,但都有名无实。
太平军起,曾国藩才练长江水师和他角逐。
乱定后,又造船、购舰,经营军港,创设新式海军。
甲午战败,未能恢复,而已经营的军港,又多被人租借,就几于不能成军了。
清朝的律,大致是根据明律的,而明律又大致模仿唐律。
律文的规定,本来宽泛,其内容又历代相沿,所以到应用时,不能不参考例。
这个历代都是如此。
因为例太繁,怕援引的人有意出入,乃又由官加以修纂。
到清朝,就把两者合为一编,称为《大清律例》。
笞、杖、徒、流、死五刑,从隋朝以后,亦是历代相沿的。
中西交通后,外人借口中国法律不完备,刑罚残酷,监狱不良,不肯受中国的审判,而有所谓领事裁判权。
清末,谋将此权撤废,乃将旧律修订。
改笞杖为罚金;徒、流为工作;死刑但存绞、斩,而废凌迟和枭首。
预备立宪以后,又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为最高审判。
其下则分高等、地方、初等三级,各设审判、检察两厅。
但都未及推行。
赋税:清朝本来亦以地丁为正赋。
丁税是源于役法的,但是后来,久已折收银钱了。
不课以力役折收银钱,自然要论其家的贫富,而不要论其丁的多少。
所以从明朝中叶以后,渐渐“丁随粮行”
。
[4]实际,已是加征田税而免其役。
各地方的丁税,略有定额,并不会随人丁而增加。
如此,落得博一个宽大的美名。
所以清圣祖于一七一二年,下“此后滋生人丁不再加赋”
的上谕。
政府所收丁银,即以其前一年之数为定额。
世宗时,就索性将丁银摊入地粮。
地丁是普及于全国的。
江、浙、两湖、安徽、江西、河南、山东八省,又有漕粮,亦是农民的负担。
此外重要的租税,就要数关、盐两税和太平军兴后的厘金了。
关税又分常关和新关两种。
常关沿自明代,新关则和外国订约以后,设立于通商口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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