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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还不无悲观地发现:“由于决定争吵之胜负的现实力量往往是权力,因此,最流行的文学本质论往往离文学的本质最远。”
[55]那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呢?余虹给出的办法是对权力的反抗,对良知和纯粹理性的执守。
对于余虹的文学本质论以及基于这种文学本质论的文学理论知识观,陶东风曾做了非常精彩的回应。
陶东风非常赞同余虹否认以经验事实为依据去建构文学理论知识的做法,但认为尚不够彻底,因为他依然试图调和经验事实与价值规范,而这种调和是没有必要的。
既然任何关于文学的言说都不可能以周全的事实为依据,同时,体现“本质”
的文学具有天然的正当性而无须以经验事实为依据,那么,为何不彻底地认为,文学理论知识建构“只能从关于文学规范判断(文学应该是什么)出发”
[56]呢?其中缘由,恐怕是余虹依然有本质主义的嫌疑,他尚相信文学理论知识有绝对的认识论意义上的正确,这种认识论意义上的正确必定要求与事实相符合。
同时,他认定有“应然性本质”
,这种本质可以在意识哲学里完成,这就使得他相信价值的自然正当、天然正当。
陶东风显然不认同余虹的这种应然性本质主义,理由有二。
其一,在诸神纷争、价值多元的现代社会,让人们以某一种实质性的价值内涵为真理是不容易的。
与其如此,不如让一种关于文学的应然性本质在交流中生成。
应该说,这个理由是有说服力的,毕竟多元主义已经不可逆,不可能有普遍认同的某一价值观,交往才是正途。
[57]其二,回到现实语境中,我们的确缺乏平等、理性的对话交往机制,在此境况下如果赋予某种具有实质性价值内涵的本质理论以“自然正当”
或“天然正当”
,那么将不利于文学理论的开放性和多元性,同时很容易滋生文学理论知识建构中的专制主义。
[58]
陶东风因此呼吁人们在程序规范的前提下,去达成关于文学理论知识建构的实质合法性。
也就是说,人们都可以基于自己的价值判断去建构关于文学的“知识”
,但是,这种知识生产、传播、接受的程序要合法。
换言之,我们要优先建构关于文学理论知识生产的程序正义,有了这种正义,文学理论知识生产的实质正义才有可能。
虽然正当的程序正义不一定能够得出正当的实质正义,但相信个体的良知和纯粹的理性不如相信透明的程序以及基于这种程序所引导的交流理性,后者更为可靠。
历史经验也告诉我们:“在合法正当的文学理论知识建构程序还没有确立的情况下,匆忙地建构关于文学的实质性规范知识,其后果将比先建立正当的程序、先悬置实质性的文学规范知识要严重得多。”
[59]
事实上,余虹所引用的德里达的观点表明,文学本质的现代确定本来就与民主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即“处于比较现代的形式的文学建制是与讲述一切的授权联系在一起的,无疑也是与现代民主思想联系在一起的”
[60]。
这一点与我们所主张的文学理论的知识建构不可不重视程序的民主是相切合的。
余虹与陶东风关于文学理论知识建构中的事实与规范之争,表明了建构主义的知识立场反对任何本质主义,“应然性本质”
也是本质主义。
在建构主义看来,本质的产生不应该依靠个体的信念和意识来设定,而应该依靠一定的民主程序去建构。
事实上,任何本质都是建构的。
我们相信,有了程序民主,才有可能出现关于文学理论知识生产的公共领域,然后人们才可能在其中交往,那种基于价值判断而产生的有关文学的“意见式真理”
(truthofopinion)[61]才有可能出现。
这种关于文学的“意见式真理”
离文学的本质是最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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