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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指出的是,到明中后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新的社会思潮的渐兴,这些封建禁令便受到了有力的冲击。
二、衣冠服饰的等级规定
衣冠服饰具有御寒和审美的两大功能,体现着一个民族的传统文化和精神风貌。
中国历代王朝把它当作规范和区分人们尊卑贵贱、身份地位的重要标识,明朝亦是如此。
明代服制的厘定,先后用了近30年的时间。
洪武元年(1368年),首先制定皇帝礼服。
明太祖认为古代五冕之礼太繁冗,决定祭天地、宗庙服用衮冕;社稷等祭祀服用通天冠、绛纱袍,其余不予采用。
洪武三年(1370年),明政府初步定出冠服之制,主要有皇帝服用之冕服、常服,后妃礼服、常服,文武官员常服和士庶巾服等。
至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对原定的冠服制度又作了一次大规模的调整,更制范围更为广泛,明代主要的服饰之制都是此次确定下来的。
此后数百年不再有过大的变易,只是在服装颜色及其禁例等方面作了些具体的规定而已。
如不许官民人等违制僭越服用蟒龙、飞鱼、斗牛图案,不许用玄色、黄色和紫色,不许私穿紫花罩甲,等等。
金翼善冠
1956—1958年定陵出土
镶宝鎏金银簪
1956—1958年定陵出土
绣百子暗花罗方领女夹衣
1956—1958年定陵出土
缂丝十二章衮服
1956—1958年定陵出土
明王朝对庶民冠服的规定是很严厉的,如有违制或僭越,则严惩不贷。
除官民界限外,还有良贱之别。
明代视商贾为下贱,这在服饰制度中也有体现。
农民之家许穿绸、纱、绢、布,而商贾之人却只许穿绢、布,不许穿用绸、纱。
如农民之家有一人为商贾,就不许家人穿绸纱。
正德年间的一项服饰制度规定,将商贾与仆役、娼优列为同一等。
据明人记述,此举“亦寓重本抑末之意”
[26]。
明廷对奴仆、婢女及伶人、乐妓的冠服也有严格的规定。
如限令大婢女只准穿用绢布制作的狭领长袄和长裙,小婢女只许穿长袖短衣和长裙,而伶人、乐妓,常服则只许服用带有污辱含义的绿色巾。
至于乐妓只戴明角冠,穿皂背子,不许与庶民妻同。
这表明明代庶民各阶层妇女的服饰也有严格的等级划分与规定。
明代妇女着履习俗,除具有时代风貌与特征外,基本沿用前代旧俗。
如按照汉族的传统习俗,妇女大多缠足,穿用的鞋曰“弓鞋”
,以香樟木为高底。
如木底在外边叫“外高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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